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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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石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37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790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4年 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7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39,418元 石益銘 自民國114年 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24-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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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盈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431元,及其中35 ,467元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5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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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債 務 人 張志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7,266元,及自民 國(下同)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1 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6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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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趙桾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64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199元 趙桾頻 自民國114年 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7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41,276元 趙桾頻 自民國114年 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43-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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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鍾佩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753元,及其中48 ,822元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0.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80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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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春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33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646元 陳春霞 自民國104年 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7,802元 陳春霞 自民國104年 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7,882元 陳春霞 自民國104年 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827-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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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唐曉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47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421元 唐曉薇 自民國105年 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4,055元 唐曉薇 自民國104年 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83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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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朱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94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753-20250310-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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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阿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86元,及自民國 10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83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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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歐謙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79元,及自民國 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10

HLDV-114-司促-835-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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