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553元,及其中新臺幣279
,84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3月28日、100年12月5日開始與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
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
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
以下同)287,553元,及其中本金279,840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帳款尚餘287,553元及其
中本金279,84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
政部核准正式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存續
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消滅銀行為國泰商業銀行。世華
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
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2571-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