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凱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凱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旋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4月、4月,前在法務部○○○○○○○○○執行,係假釋後更定
刑期,經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4年1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29670號函辦理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
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NTDM-114-聲保-26-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