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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9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6548元 林冠緯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53%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冠緯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1月14日止累計213,912元正未給付,其中206,548元為本 金;6,971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21

SLDV-114-司促-654-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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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苓於民國107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7日止累計124,947元正未給付,其中119,829元為本金 ;5,02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25,05 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58元為消費款;1,397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829元 李苓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658元 李苓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1

MLDV-114-司促-1695-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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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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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妍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7,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妍希於民國113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7日止累計657,148元正未給付,其中638,140元為本 金;18,21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8140元 林妍希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2%計算之利息

2025-03-21

MLDV-114-司促-1687-2025032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美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0,0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美燕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7日止累計280,008元正未給付,其中272,372元為本 金;7,6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2372元 邱美燕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5-03-21

MLDV-114-司促-1692-2025032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翁凌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4,1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凌哲於民國111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7日止累計494,154元正未給付,其中488,554元為本 金;5,60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554元 翁凌哲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1

MLDV-114-司促-1690-2025032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衒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2,6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衒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7日止累計150,243元正未給付,其中144,495元為本 金;5,04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衒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向債 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 5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1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182,430元正未給付,其中17 7,363元為本金;4,27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495元 林衒嬑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7363元 林衒嬑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11%計算之利息

2025-03-21

MLDV-114-司促-1688-20250321-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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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1,68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美華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8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91,683 元未給付,其中84,361元為本金;6,143元為利息;1,179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4,361元 洪美華 自114年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2025-03-21

KMDV-114-司促-235-20250321-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9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020元 陳俊毅 自民國114年0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毅於民國107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1月10日止累計315,956元正未給付,其中312,020元為本金 ;3,9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20

SLDV-114-司促-60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肇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5,7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3272元 江肇相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54%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肇相於民國109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4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30日止累計495,757元正未給付,其中493,272元為本 金;2,39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20

SLDV-114-司促-31-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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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靖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靖富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3日止累計184,503元正未給付,其中177,529元為本 金;6,18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靖富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33,3 79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3日止累計544,147元正未給付,其中526,058元為本 金;17,696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7529元 黃靖富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26058元 黃靖富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2025-03-19

TCDV-114-司促-7614-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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