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雅君
徐秀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雅君於民國(下同)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徐秀禮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9,280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
11月27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
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2月27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77,86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7729-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