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3,977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為
票據法第133條所明定。準此,執票人就自發票日起至付款
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並無請求權可言。查本件係支票票
款債權,而債權人係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為付款提示並遭
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
僅得請求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之利息。故債權人之請求
逾前項所示範圍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4-司促-288-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