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循環利息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61-70 筆)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紫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紫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2,300元正未給 付,其中11,754元為消費款;54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14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754元 蔡紫蜞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7%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14-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明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明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1月31日止累計39,416元正未給付,其中36,052元 為消費款;2,16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052元 陳明佑 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58-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芝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芝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累計15,993元正未給付, 其中15,373元為消費款;62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73元 林芝因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68-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慶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2月07日止累計34,997元正未給付,其中32,838元 為消費款;1,65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38元 賴慶霖 自民國114年2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4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伊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2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伊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35,216元正未給付, 其中34,662元為消費款;554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62元 謝伊瑛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2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陳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8,5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陳秀貞於民國94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88,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2月0 3日起至民國100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265,099元正未 給付,其中80,291元為本金;184,724元為利息;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陳秀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173,413元正未給付, 其中51,039元為消費款;119,688元為循環利息;2,686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291元 張陳秀貞 自民國114年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039元 自民國114年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90-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盧重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9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重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63,912元正未給付, 其中59,043元為消費款;3,66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043元 盧重友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40-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涂鶴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5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涂鶴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29,537元正未給付,其中27,449元 為消費款;1,188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449元 涂鶴鏵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4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1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建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72,123元正未給付, 其中67,747元為消費款;4,376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747元 黃建中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90-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珈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珈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1月31日止累計20,004元正未給付,其中19,116元 為消費款;388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16元 陳珈妤 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56-202503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