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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31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馨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8 13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于馨犯如附表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于馨於民國112年9月間某時許,因有財務狀況,透過通訊軟 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宇辰」及「蔡代書」 之成年男子聯繫,欲以提供帳戶製造假金流之方式申請小額 信貸,其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係供自己 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可預 見金融機構資料如交與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 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 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 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依「黃宇辰」之指示,於112年10月2 4日前往申辦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于馨遠東帳戶),再將遠東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告知「蔡代書」,容任「蔡代書」以于馨遠東帳戶作為遂行 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本案 「黃宇辰」、「蔡代書」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于馨遠東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 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別向附表一所示 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 至附表一所示第一層帳戶,復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于馨遠東帳戶(即附表一所示第二層帳 戶),隨即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附表一所示第三層 帳戶,以此方式隱匿、掩飾款項之真實流向,附表一所示之 人因而受有財產之損害。  二、于馨復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3年1月 16日9時35分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申辦之新光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于馨新光帳戶)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告知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該人 以于馨新光帳戶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 匿不法所得之去向。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于馨新光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 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分別向附表二所示 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 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于馨新光帳戶,隨即遭該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隱匿、掩飾款項之真實流向,附表 二所示之人因而受有財產之損害。  三、案經林富華、陳瑛萱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韋寶珠、徐彭 春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 以被告于馨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 被告於審理時表示同意當作證據等語(見金訴1317卷第147 頁),且檢察官、被告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 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 能力。 二、至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證據資料(含書證、物證等 ),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檢 察官、被告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之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金訴13 17卷第150至151頁),且有附表一、附表二卷證出處欄所載 供述、非供述證據及于馨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4813 卷第33至3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 二、被告就提供其遠東帳戶及新光帳戶遭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之工具,並無違背其本意,有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之間接故意。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一般洗錢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 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 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 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 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 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 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 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 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 ,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 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 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 比較適用之範圍。又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係105 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 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 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重之 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 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 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定之性質,乃 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者為例,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 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而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 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要旨 參照)。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 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被告於偵查中並未坦承犯行,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或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規定均無從減輕其刑,僅得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經比較結果,被告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處斷刑 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依修正後同法之處斷刑範 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年以下,應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75年度台上字第 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 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 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 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分 別告知其遠東帳戶及新光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蔡代 書」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蔡代書」及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個別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本案附表一、 二所示詐欺取財之犯行,且自于馨遠東及新光帳戶轉匯詐欺 贓款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然被告所為,並不 等同於對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提 領或轉匯犯罪所得之掩飾去向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 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亦 無證據足認被告可分得詐欺所得而與「黃宇辰」、「蔡代書 」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有犯意聯絡,是被告之行為,係 分別對於「黃宇辰」、「蔡代書」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係以被告於警詢中 供稱其係受「蔡代書」指示,在其住處利用網路銀行功能將 附表一所示款項轉帳至附表一所示之第三層帳戶等語(見偵1 4813卷第17至21頁)為依據,然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 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改稱:我沒有在住處用網路銀行幫忙轉帳,我警 詢筆錄時心裡害怕,好像自己很蠢去提供帳戶,所以才講說 是我操作,但實際上我沒有這樣的一個行為,我當時是為了 辦貸款能快一點,對方跟我講說他們用我的帳戶簡短操作幾 天,就會把帳戶還給我等語(見金訴1317卷第153頁)。次查 ,附表一所示第二層帳戶轉匯至第三層帳戶之交易,確係以 網路銀行交易乙情,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 年11月7日遠銀詢字第1130002734號函附網路銀行登入紀錄1 份在卷可稽(見金訴1317卷第99至103頁),上開網路銀行交 易操作者使用之IP分別為101.9.246.83及101.9.244.2,經 本院函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回覆稱上開IP之申登資料 業已超過保存期限乙情,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 1月20日法大字第113149227號函1紙可參(見金訴1317卷第11 7頁),是被告於審理中既辯稱其係告知「蔡代書」上開遠東 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核與實際交易情形相符,而被告 雖有前後供述不一致之情形,然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補強被告 於警詢中供稱係其於住家自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之情形為真 ,本院自難僅以被告警詢中之單一自白,即認被告有為匯款 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與「黃宇辰」、「蔡代書」三人以上共 犯詐欺取財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容有未 洽。惟本院認定被告就該部分所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與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 同一,經本院告知罪名(見金訴1317卷第142頁),對被告 之刑事辯護防禦權並不生不利影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被告分別提供遠東及新光帳戶之行為,分別幫助「黃宇辰」 、「蔡代書」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一、 二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就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而言,係一行 為侵害數法益,另其一行為同時幫助上開2詐欺集團成員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而觸犯前述2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 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被告先後提供遠東帳戶給「蔡代書」及新光帳戶給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幫助犯一般洗錢罪2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本件被告係幫助犯,其惡性輕於正犯,故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近來人頭帳戶相關犯罪猖獗, 不法份子屢利用人頭帳戶浮濫之漏洞,再指示集團成員將被 害人所付金額,自控制之人頭帳戶提領或轉匯一空,非但令 檢警追緝困難,更導致被害人求償無門,對公權力信心喪失 殆盡,司法正義無法及時伸張,甚至造成社會已無人際互信 ,嚴重阻礙工商發展和政府政務推動。本件被告交付遠東帳 戶及新光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上開2詐騙集團持以實 施詐欺犯罪,造成犯罪偵查困難,間接助長詐欺犯罪風氣, 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使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蒙受財產 損失,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被告犯後終能於審理 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未與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達成和 解以賠償其等損失,被告前無遭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素行 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 金訴1317卷第15頁、金訴3048卷第15至16頁),被告自陳大 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 同)3萬元、離婚、沒有小孩、自己住、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金訴1317卷第153頁)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所犯2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 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等節,並衡以2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併定其應執 行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就犯罪事實一未取得任何報 酬,就犯罪事實二有取得1萬元報酬等情明確(見金訴1317卷 第150至151頁),本件被告收取之1萬元,為其就犯罪事實二 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就洗錢行為標的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1項既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查,被告僅 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卷內無證據足證被告就附表 一、二所示之人遭詐騙之款項,有管理、處分權,如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顯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桂芳追加起訴,檢察官 劉世豪、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所載犯罪事實 于馨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二所載犯罪事實 于馨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第一層帳戶) 轉入第二層帳戶之時間及轉入帳戶 轉入第三層帳戶之時間及轉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林富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以LINE暱稱「姿儀」向林富華佯稱:其抽中股票,需繳納儲值金云云,致林富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人頭帳戶內。 112年10月31日12時21分許,匯款177萬元至黃盈華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31日12時30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176萬9,000元至于馨名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31日12時37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176萬8,000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林富華於警詢之指述(偵14813卷第43至4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813卷第42、5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813卷第46至47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813卷第49頁) 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813卷第50頁) ⑥黃盈華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4813卷第25至27頁) ⑦于馨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4813卷第29至31頁) 2 陳瑛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7日,以LINE暱稱「艾蜜莉」、「許智賢」向陳瑛萱佯稱:可透過「國喬」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瑛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人頭帳戶內。 112年11月1日9時45分許,匯款300萬元至黃盈華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日10時50分許、51分許,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合計轉匯300萬元至于馨名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1月1日10時52分許,由于馨轉匯200萬元至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陳瑛萱於警詢之指述(偵14813卷第60至6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813卷第54至5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813卷第5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4813卷第58至59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偵14813卷第69頁) ⑥對話紀錄、詐騙APP頁面擷圖(偵14813卷第70至84頁) ⑦黃盈華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4813卷第25至27頁) ⑧于馨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4813卷第29至31頁) 112年11月1日10時53分許,由于馨轉匯100萬元至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韋寶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初,以LINE暱稱「慶霙國際投資在線客服」、「李宜婷」、「張寶良老師」向韋寶珠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韋寶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于馨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6日9時35分許,100萬元。 于馨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韋寶珠於警詢之指述(偵22569卷第53至59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2569卷第49至5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569卷第61至62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2569卷第67至69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2569卷第80頁) ⑥韋寶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22569卷第84頁) ⑦于馨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2569卷第21至23頁) 2 徐彭春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起,以LINE暱稱「顧奎國」、「李美玲」向徐彭春香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彭春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于馨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6日10時31分許,158萬元。 于馨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徐彭春香於警詢之指述(偵22569卷第94至96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2569卷第98至9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569卷第100至101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2569卷第102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偵22569卷第104至136頁) 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2569卷第139至140頁) ⑦于馨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2569卷第21至23頁) 3 馬晶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以LINE暱稱「林雅茹」、「慶霙國際投資在線客服」向馬晶月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馬晶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被告于馨申設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7日9時48分許,60萬4,861元。 于馨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馬晶月於警詢之指述(偵22569卷第141至14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569卷第145至14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2569卷第155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2569卷第159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偵22569卷第160至167頁) ⑥于馨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2569卷第21至23頁)

2025-02-25

TCDM-113-金訴-3048-20250225-1

審原金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原金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尹旭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42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原金 訴字第258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尹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尹旭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原金訴卷第55頁)」外,餘均 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 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 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 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 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 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 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 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 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 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林尹旭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列為第19條 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又有關減刑之規定,修正前 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 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設有「如 有所得應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較修正前嚴格。  3.查被告本件所涉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 下同)1億元,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已自白洗錢 之犯行,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所得,是被告除得 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外,亦有前揭修正前、 後之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即應依法遞減其刑, 且刑法第30條第2項及前揭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關於自白 減刑之規定,分屬得減、必減之規定,依前開說明,應以原 刑遞減輕後最高度至遞減輕後最低度為量刑。經綜合比較上 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處斷刑 範圍為「15日以上、5年以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依同法113年7月31 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後,最高刑度僅得判 處未滿7年有期徒刑,然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 規定,是所量處之刑度不得超過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 取財罪之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之處斷刑範圍為「1月15日以上、4年11月以下」,是經綜合 比較新舊法結果,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即11 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3條第3項 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林尹旭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之2條第3項之規定,移至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除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有 關「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申請之帳號」之用語,修正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 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外,其餘條文內容含 構成要件與律效果均未修正;參酌該條之立法理由乃以任何 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 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帳號後,將上開機構、事業完 成客戶審查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 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若適用 其他罪名追訴,因主觀之犯意證明不易、難以定罪,影響人 民對司法之信賴,故立法截堵是類規避現行洗錢防制措施之 脫法行為,採寬嚴並進之處罰方式。其中刑事處罰部分,究 其實質內涵,乃刑罰之前置化。亦即透過立法裁量,明定前 述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在特別情形下,雖尚未有 洗錢之具體犯行,仍提前到行為人將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 他人使用階段,即科處刑罰。從而,倘若案內事證已足資論 處行為人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責,即無另適用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刑罰前置規定之餘地,亦 無行為後法律變更或比較適用新舊法可言(最高法院113年 度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 定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依前揭說明,自 無再以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論罪之餘地,亦無行為 後法律變更或比較適用新舊法可言,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 犯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人頭帳戶罪嫌而為幫助一般洗錢 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云云,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劉祉𪋫、曾雅琦施用詐術,使其 等分別數次匯款至本案郵局、永豐、新光帳戶內,均係基於 同一詐欺取財、洗錢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均侵害同一之告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故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為接續 犯,而被告係對正犯犯上開犯行之接續一罪之幫助犯,應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以一同時提供本案郵局、永豐銀行、新光銀行帳戶之行 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劉祉𪋫、李怡秀、李甘瑜 、李國豪、張秀恚、施漢威、曾雅琦等7人,又同時構成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 錢罪處斷。  ㈥被告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 自白洗錢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業如前述,應依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 輕之。   ㈦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 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 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 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44 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其法定刑 為「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者已賦予法院依個案情節,就有期徒刑部分決定是 否量處得予易科罰金之刑度,難認有法定刑度過重之情;且 被告本案所犯幫助洗錢犯行,已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業如前述,原法定刑已大幅 減輕,要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復衡酌被告輕 率提供之帳戶高達3個,造成7名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助 長詐欺犯罪,對社會金融秩序仍有相當程度危害,未見其犯 罪動機及犯罪情節於客觀上有何情堪憫恕之情狀,難認有縱 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是被告之辯護人辯護意旨以被告係急於籌 措醫療資金供父親開刀治療為由,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對被告酌減其刑等語,尚難採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貸款利益,提供 本案郵局、永豐銀行、新光銀行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致本 案郵局、永豐銀行、新光銀行帳戶淪為他人洗錢及詐騙財物 之工具,使告訴人劉祉𪋫、李怡秀、李甘瑜、李國豪、張秀 恚、施漢威、曾雅琦等7人受有金錢上之損害,助長詐騙財 產犯罪之風氣,並使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 ,增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直接參與詐欺犯 行,犯罪情節較輕微,已與到庭之告訴人劉祉𪋫達成調解, 承諾將分期賠償其損害,有本院114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7號 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審原金訴卷第69-70頁),兼衡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提供之帳戶數量、告 訴人人數、受損害金額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 、在電子業工作、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父親為重度 身心障礙者、目前財力有限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 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 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之規定。  ㈡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交付本案郵局、永豐銀 行、新光銀行帳戶資料後,並未實際取得任何報酬等語(見 偵卷第25頁,本院審原金訴卷第55頁),而依卷內現存事證 ,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 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或 追徵。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所分別匯入本案郵局、永 豐銀行、新光銀行內之款項,均經不詳詐欺成員提領完畢, 前開款項雖屬洗錢之財物,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惟考 量被告僅係擔任提供帳戶之人,並非實際施用詐術或提領款 項之人,亦無支配或處分該財物或財產利益之行為,倘依上 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認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㈣被告交付與不詳詐欺成員使用之本案郵局、永豐銀行、新光 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等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並 未扣案,且上開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應無再遭不法利用 之虞,又非違禁物,不具刑法上重要意義,爰均不予宣告沒 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咏儒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236號   被   告 林尹旭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廖儀婷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尹旭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不認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遂 行詐欺犯罪並掩飾、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 人及警方追查無門,仍基於縱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3日 上午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五福 門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將其 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永豐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及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寄出,並利用 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而將本案永豐、郵局、新光帳戶提 供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 誤,而分別以附表所示付款時間、方式,將附表所示款項轉 入或匯至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 ,同時掩飾、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所示 被害人發覺有異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祉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李怡秀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李甘瑜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國豪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張秀恚訴由嘉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施漢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 局、曾雅琦訴由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林尹旭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自白 坦承本案犯行。 ㈡ 證人即告訴人劉祉𪋫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劉祉𪋫有因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方式,而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轉帳至本案郵局、永豐帳戶之事實。 ㈢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對話紀錄截圖10張、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畫面截圖5張及詐騙網頁截圖5張 ㈣ 證人即告訴人李怡秀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怡秀有因附表編號2所示詐欺方式,而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至本案永豐帳戶之事實。 ㈤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對話紀錄截圖3張、通話紀錄截圖1張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畫面截圖1張 ㈥ 證人即告訴人李甘瑜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甘瑜有因附表編號3所示詐欺方式,而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轉帳至本案新光帳戶之事實。 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對話紀錄截圖8張、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畫面截圖1張及臉書貼文截圖1張 ㈧ 證人即告訴人李國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國豪有因附表編號4所示詐欺方式,而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轉帳至本案新光帳戶之事實。 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對話紀錄截圖8張、帳戶提領結果通知截圖7張、INSTAGRAM截圖21張及存款交易明細1份 ㈩ 證人即告訴人張秀恚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張秀恚有因附表編號5所示詐欺方式,而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轉帳至本案新光帳戶之事實。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對話紀錄截圖6張、臉書貼文截圖2張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畫面截圖1張  證人即告訴人施漢威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施漢威有因附表編號6所示詐欺方式,而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轉帳至本案新光帳戶之事實。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 證人即告訴人曾雅琦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曾雅琦有因附表編號7所示詐欺方式,而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匯款至本案新光帳戶之事實。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對話紀錄截圖34張、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畫面截圖4張及臉書個人頁面截圖2張  本案永豐、郵局、新光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本案永豐、郵局、新光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且附表所示被害人有分別轉帳至各該帳戶,款項旋遭提領等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 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 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至第19條第1項, 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新法就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 ,降低法定刑上限,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 等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且為 幫助犯。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人頭帳戶,涉犯洗錢 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低度行為,為幫助一般洗錢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附表所 示被害人,係以一行為侵害不同財產法益,而同時涉犯上開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㈣又被告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謝咏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鍾孟芸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付款時間、方式 付款金額 (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劉祉𪋫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月8日中午12時59分許起,利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jammiemillarrrr」及LINE暱稱「綠界科技ECPAY」等帳號與劉祉𪋫聯繫,佯稱其幸運中獎,惟須配合認證金融帳戶方可領取獎金云云,致劉祉𪋫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8日下午5時10分許網路轉帳 4萬9,989元 本案郵局帳戶 113年1月8日下午5時12分許網路轉帳 5萬元 113年1月8日下午5時26分許網路轉帳 4萬9,989元 113年1月8日下午5時54分許網路轉帳 5萬元 本案永豐帳戶 113年1月8日下午6時13分許網路轉帳 5萬元 2 李怡秀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月8日下午5時18分許起,利用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aki Nakano」之帳號與李怡秀聯繫,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惟付款失敗云云,復致電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認證賣場帳號云云,致李怡秀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8日下午6時20分許網路轉帳 1萬998元 本案永豐帳戶 3 李甘瑜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8日時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大台南租屋」張貼出租房屋之不實廣告,待李甘瑜瀏覽後主動聯繫,復利用LINE暱稱「So sweet」之帳號佯稱須預付2個月租金方可看房云云,致李甘瑜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8日下午6時50分許網路轉帳 1萬6,000元 本案新光帳戶 4 李國豪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5日時前某時,在INSTAGRAM張貼抽獎之不實廣告,待李國豪瀏覽後主動聯繫,復利用INSTAGRAM帳號「rosario18733」及LINE暱稱「綠界科技客服」之帳號與李國豪聯繫,佯稱其幸運中獎,惟須配合認證金融帳戶方可領取獎金云云,致李國豪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網路轉帳 1萬2,000元 本案新光帳戶 5 張秀恚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月8日時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嘉義租房網~房東留言PO文」張貼出租房屋之不實廣告,待張秀恚瀏覽後主動聯繫,復利用LINE暱稱「Lisa W」之帳號佯稱若預付2個月租金即可優先看房云云,致張秀恚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網路轉帳 6,000元 本案新光帳戶 6 施漢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月8日下午3時44分許起,利用INSTAGRAM帳號「emillypimentel362」與施漢威聯繫,佯稱投資可返還10倍報酬云云,致施漢威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8日晚間7時40分許網路轉帳 1萬3,140元 本案新光帳戶 7 曾雅琦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1月7日上午7時40分許起,利用臉書暱稱「Kanae Kitajima」之帳號與曾雅琦聯繫,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惟付款失敗云云,復透過LINE暱稱「營業部門 李哲宏」之帳號佯稱須依指示操作以認證賣場帳號云云,致曾雅琦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8日晚間8時4分許網路轉帳 2萬9,985元 本案新光帳戶 113年1月8日晚間8時47分許網路轉帳 3,012元

2025-02-24

TYDM-114-審原金簡-3-20250224-1

金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冠甫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黃鈺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45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審金 易字第47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凃冠甫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 凃冠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民國112年6月1 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洗錢防制法全文,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茲說明如下 :  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 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規定:「犯 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 月14日修正後、113年8月2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 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㈢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法定本刑雖 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 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之規定,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 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而刑法第30條第2項為得減而 非必減之規定,是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 以下,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年以下,且 本案被告並未於偵查中自白,僅於審判中自白,是經新舊法 之比較結果,新法對被告並未有利,自應適用112年6月14日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被告最為有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僅於本院審判中自白,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其基於幫助之犯意為 上開犯行,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本院審酌被告提供其名下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 密碼)、網銀帳號及密碼,供詐騙集團成員非法使用,使詐 騙集團進而詐騙被害人陳子璇,致被害人受有新臺幣(下同 )90萬元之財產損失,助長他人犯罪風氣,並使詐欺集團成 員得以逃避追緝,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對於社會秩 序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危害;惟念其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兼衡其本身未 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責難性較小,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賠償被 害人3萬元完畢,被害人亦表示原諒被告,同意法院從輕量 刑,有刑事和解暨陳報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轉帳交易結果 擷圖各1件在卷可考(見審金易卷第61至63頁),堪認其尚 有心彌補自己犯罪所生損害;併考量其自陳大學就讀中之智 識程度,另兼職居酒屋打工,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 女,與父母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惟犯後坦承 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3萬元完畢,均如前述 ,足見其尚有心彌補自己犯罪所生損害,被害人亦表示原諒 被告,同意法院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有刑事和解暨陳報狀 1件在卷可考(見審金易卷第63頁),信被告經此次刑之宣 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七、被告因本次犯行獲得3萬元之報酬,業據其於偵查時自承在 卷(見偵字第9451號卷第33頁),固屬其犯罪所得,惟考量 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依約給付3萬元完畢,均如 前述,堪認已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倘再就上開犯罪所得予 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451號   被   告 凃冠甫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黃鈺茹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凃冠甫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 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 向與所在,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1 日,向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並申辦網路銀行後,以新臺幣 (下同)3萬元為對價,將前開新光帳戶存摺、提款卡(含 密碼)、網銀帳號及密碼,在高雄市左營區立大路之某超商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復陸續依對方指示,前 往新光銀行設定約定轉入帳戶,而容任該人與其所屬之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在 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投資課程廣告,適有陳子璇於112年1月 底點擊廣告加入為LINE好友後,再自稱為「億融投資有限公 司」成員,提供「鋐霖官方客服」APP,誘騙陳子璇儲值投 資,致陳子璇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27日10時20分許(入帳 時間為同日10時38分許),匯款90萬元至潘建宇(另經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039號提起公訴) 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建宇土 銀帳戶),旋於同日10時53分許,轉匯89萬9,000元至凃冠 甫上開新光帳戶內,再經轉匯至先前約定轉入帳戶,製造金 流分層化,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陳子璇 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凃冠甫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交付上開新光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銀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並依對方指示前往新光銀行設定約定轉入帳戶之事實。 2 1.被害人陳子璇於警詢中之指述 2.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 被害人遭到詐騙而匯款至潘建宇土銀帳戶內之事實。 3 1.潘建宇土銀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5月16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039111號函暨存款業務往來資料、交易明細 1.被告於112年4月11日開立新光帳戶並申辦網路銀行,復陸續設定約定轉入帳戶之事實。 2.被害人匯款90萬元至潘建宇土銀帳戶後,旋遭轉匯89萬9,000元至被告新光帳戶內,再經轉匯至先前約定轉入帳戶之事實。 二、詢據被告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朋友施可明介紹 我向綽號「連平」融資,「連平」叫我去開新戶,然後把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他說這樣做就可以把貸款辦下 來,我有拿到3萬元,「連平」說這是融資的錢,我不知道 這是犯罪,之後我有去警局報案,警察有給我指認「連平」 云云。惟查,證人施可明經傳喚未到庭,而證人張連平到庭 證稱:我沒有在做融資,被告沒有交付帳戶給我等語,顯與 被告所述相歧,而被告並無證據證明是張連平拿走帳戶,則 被告之供述是否為真,容有疑問。再者,按金融機構帳戶係 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自應由本人持有為原則,又依現今金融機 構信用貸款實務,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當面核對外 ,並應敘明並提出其個人之工作狀況、收入金額及相關之財 力證明資料,金融機構透過徵信調查申請人之債信後,以評 估是否放款以及放款額度,自無要求申貸人提供帳戶提款卡 、密碼之必要,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借貸者若見他 人不以其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作為判斷貸款與否之認定,亦 不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品,反而要求借貸者交付與貸款無關 之金融帳戶物件及密碼,衡情借貸者對於該等銀行帳戶可能 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認識。況 被告自陳:對方只有說要拿我的帳戶來辦融資,並沒有要我 提供任何資料,嗣後我就拿到3萬元等語,此舉顯與一般貸 款程序有異,然被告非但對上開異常全未以一語置疑,反率 爾將攸關其社會信用、參與經濟活動之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予 他人,可見被告為獲取金錢利益而交付上開帳戶,將自己利 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 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足認被告於交付上開帳戶時,主觀上 應可預見上開帳戶極可能遭第三人作為收受、提領財產犯罪 所得之用,且他人提領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予以交付,該詐騙集團成員嗣後將 其上開帳戶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藉以掩飾不法犯 行並確保犯罪所得,顯不違反被告本意,自堪認定其主觀上 有容任他人利用上開帳戶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幫助犯 意甚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 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參酌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1交付帳戶行為,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論處。至被告之犯罪所得3萬元元,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蘇恒毅

2025-02-24

CTDM-113-金簡-711-20250224-1

金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UYEN(中文名:阮文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3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UYEN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 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NGUYEN VAN TUYEN辯解之理 由,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 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 4條第2項規定,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關於行為後刑罰法律變更之法律選 擇適用規定,縱觀我國刑法典沿革,係從建國元年之暫行新 刑律(下稱暫行新刑律)第1條規定「本律於凡犯罪在本律 頒行以後者適用之,其頒行以前未經確定審判者,亦同。但 頒行以前之法律不以為罪者,不在此限」(採從新主義), 嗣為國民政府於民國17年3月10日公布刑法(下稱舊刑法) 第2條「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 時之法律處斷。但犯罪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刑」 (採從新﹝論罪﹞從輕﹝科刑﹞主義)之規定,繼則為國民政府 於24年1月1日修正公布刑法(下或稱新刑法,法典體例上即 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直至94年2月2日總統公布修正刑法第 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 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之規定(按以上新刑法先採從新從輕主義,後改採從舊從輕 主義,並不影響其新舊法律選擇適用之結果)。考諸司法實 務見解演進,在刑法典從暫行新刑律過渡至舊刑法之期間, 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新舊法律選擇適用,依舊刑法第2條「依 裁判時之法律處斷。但犯罪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 刑」之規定,乃依新法論罪,所從輕科刑者暨其比較基準, 僅指「刑」而言,實務運作係將罪與刑之法律條文割裂適用 ,此觀本院於彼時所著18年上字第769號、18年上字第990號 、19年上字第1075號、19年上字第1778號、19年非字第40號 、19年非字第150號及21年非字第22號等諸原判例意旨即明 。迨新刑法公布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因應上述法律遞嬗暨其規定之差異, 本院相繼乃有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及29年 上字第525號等原判例揭闡略以: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 ,雖同採從輕主義,然舊刑法第2條但書,係適用較輕之「 刑」,新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比較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整個法 律處斷,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以紊系統等旨, 斯即所謂不同法律應就關聯條文綜合比較後整體適用,不得 任意予以割裂之見解,實有其法制背景之脈絡可資尋繹與依 循。刑法之任務在於壓制與預防犯罪,以保護法益並防衛社 會秩序,同時保障犯罪人之權益,無刑法即無犯罪亦無刑罰 之罪刑法定誡命,對犯罪人而言,既係有利亦係不利之規範 ,拉丁法諺有云「法律是善良與公平的藝術」,司法者自應 為兼顧法律中各項利益平衡之操作,以克其成。又「法律應 綜合比較而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實屬法律適用之一般原則 ,其應用於刑事實體法之領域,或為垂直性的有先後時序之 新舊法律交替,或為平行性的在相同時空下之不同法律併存 等場合。前者例如上述法律變更之情形;後者則例如本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提案經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之案 例所示,轉讓同屬禁藥與第二級毒品之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 數量甲基安非他命與非孕婦成年人,經依藥事法論處轉讓禁 藥罪,被告供述若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自 白減刑規定,仍應予適用減輕其刑等情。本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4243號判決前例,釐析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 規定之立法目的與規範體系,尤從憲法罪刑相當與平等原則 立論,以對於同一違禁物品之轉讓行為,僅因是否達法定應 加重其刑數量之因素,轉讓數量多者可予減刑,轉讓數量少 者,反而不可減刑,實屬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其末復論敘源 自本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原判例之所謂法律應整體適用不得 任意割裂原則,並不拘束其個案事例,始符衡平等旨,該判 決前例允以例外割裂適用他法之減刑規定,斯係洞見其區辨 法規競合之特殊個案,與新舊法律變更事例之本質差異使然 。至於新舊法律變更之選擇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關 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以訓誡、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及 緩刑等執行事項,本院已另有統一見解外,在不論先期採「 從新從輕主義」,後期改採「從舊從輕主義」之現行刑法第 2條第1項,關於法律變更比較適用規定並未修改之情況下, 本院前揭認為新舊法律應綜合其關聯條文比較後,予以整體 適用而不得任意割裂之固定見解,仍屬案例涉及新舊法律選 擇適用疑義時,普遍有效之法律論斷前提,尚難遽謂個案事 例不同之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前例,已變更該 等向來之固定見解。揆諸德國司法實務,上揭法律應綜合比 較後整體適用而不得任意割裂之見解,迄今仍為其奉行不渝 之定見略以:由於各部分規定係屬相互協調而經法律整體所 制定,若刪除該法律整體中之個別部分,卻以另一法律之部 分規定予以取代適用,即屬違法,故舊法或新法祇得擇其一 以全部適用,不允許部分依照舊法規定,部分依照新法規定 ,此項須遵守嚴格替代原則,乃法律約束力之體現,以確保 其確定性等旨,良有以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 2303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 2日施行。而被告本案犯行,無論依新、舊法各罪定一較重 條文之結果,均為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 ),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有 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其中第3項 部分,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應以之列 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本案被告所犯洗錢之 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 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 刑5年。  ⑵洗錢防制法修正後,將(修正前第14條之)洗錢罪移列至第1 9條第1項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⑶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得適用 幫助犯即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而刑法第30條第2項屬 得減(非必減)之規定,揆諸首揭說明,應以原刑最高度至 減輕最低度為刑量,經比較結果,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 徒刑1月至5年,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至5年, 因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應於本案整體 適用。  ㈡論罪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以提供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詐取如附件之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財物及洗錢,同時觸犯 上開二罪名,為同種及異種想像競合並存,應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刑之減輕部分   被告係幫助詐欺集團實施一般洗錢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㈣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仍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詐騙 財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更致詐欺集團得以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流向,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 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非是;並考 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之帳戶數量及如附件之附 表所示之人遭詐取之金額等情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其於本案前於我國無經法 院論處罪刑之前科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暨被告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賠償附件之附表所示 之告訴人分毫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不予驅逐出境之說明     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 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 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 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 人,且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然本院審酌被告並非實 際下手實施詐欺及洗錢之行為人,犯罪惡性尚非至劣,且其 前於我國無犯罪紀錄,業如前述,素行尚稱良好,又被告係 合法申請來臺,服務處所為鉦展工廠,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佐,其係合法居留且有固定工作;兼以被告尚未 與附件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一旦將其驅逐出境,恐致渠 等求償無門。另其所涉上述犯行,仍可透過刑罰手段適度矯 治,經以比例原則審酌,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並移列至同法第25條第1項,修正後第25條第1項規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 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及刑法相 關規定。  ㈡依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載:「考量 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 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 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 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 洗錢』。」,可知該規定乃是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 ,且未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於不能沒收、不宜執行 沒收時應予追徵等相關規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 物沒收。經查,本案洗錢之財物,業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 空,而未留存本案帳戶,此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考, 且依據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該洗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 在,更無上述立法理由所稱「經查獲」之情,因此,尚無從 就本件洗錢之財物,對被告諭知沒收。  ㈢至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固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所用,惟 未經扣案,又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微,且予以停用、補發或 重製後即喪失功用,是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依卷內現有事證 ,尚難認被告確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何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對其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566號   被   告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VAN TUYEN能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 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 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詐欺 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縱使發生上開結果,亦予容任 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 25日前某日,將其申設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交付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旋流入所屬詐欺集團。嗣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使附表所示謝 承佑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入如附表所載金額至前開帳戶內 。上開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某成員提領一空,製造金流斷點, 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謝承佑、葉仲程、郭承諭、吳建葦、陳莘嵐、謝家豪、 張硯凱、陳柔蒨、許洸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NGUYEN VAN TUYEN於警詢及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 行,辯稱:我的新光銀行帳戶提款卡於113年4月搬家時遺失 了,我有把密碼寫在卡片上面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謝承佑、葉仲程、郭承諭、吳建葦、陳莘嵐、謝家豪 、張硯凱、陳柔蒨、許洸庭等人遭詐欺集團以前揭手法詐騙 ,匯款至被告之新光帳戶等情,此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綦 詳,並有告訴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 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及被告上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在卷可稽,是被告上述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告訴人 之匯款帳戶甚明。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質之為何詐欺集團僅拾得提款卡卻能知 悉密碼等節,被告答稱:我有把密碼寫在卡片上面,密碼就 是銀行發的那一組云云。是以,本件新光帳戶所採密碼既為 被告所知悉,何需記載於卡片上,如此作法實已失其防盜意 義,其辯稱遺失一情,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洵不足採。況且 ,從詐欺集團之角度審酌,渠等既知利用他人之帳戶掩飾犯罪 所得,當知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人苟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 遭竊或遺失,為防止拾得或竊取之人盜領其存款或作為不法之 用途而徒增訟累,必於發現後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 付,在此情形下,如仍以該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則在渠等甘 冒遭訴追處罰之風險,向他人詐騙並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 該帳戶後,卻只能平白無故替原帳戶所有人匯入金錢,或使 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提領犯罪所得,以償其犯罪之 目的。是以,犯罪集團若非確定該帳戶所有人不會立即報警或 掛失止付,以確信渠等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當不 至於以該帳戶從事犯罪,至為灼然,而此等確信,在該帳戶 係竊取或拾得之情況下,實無發生之可能。故被告辯稱:帳 戶提款卡遺失云云,顯有重大悖於常情之處,殊不足採,其 確有將上開新光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已 足認定。  ㈢又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 之限制,一般民眾皆能自由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 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外籍人士亦然,此乃眾所週知之 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係合法財物收入,原可 自行向金融行庫開戶使用,而無向他人購買、租賃帳戶之必要 。若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向不特定人收集他人之金融 機構帳戶使用,衡情應能懷疑收集帳戶之人目的,可能在於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錢財。況被告為成年人,且自104年5 月25日即已來台工作,此有藍領外國人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被告偵查中亦自陳來台工作已逾9年等語,是依其智識程度 及在我國生活、工作之經驗,對於上情自無法諉為不知,然 竟相應配合提供金融帳戶,對方之其目的極可能利用本件新 光帳戶作非法詐財之用,應可預見。被告有幫助詐欺集團利 用本件帳戶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以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去向之行為甚明。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委無足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 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 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 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 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係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 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謝承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中旬某日,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指定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5月1日12時56分 1萬元 113年5月1日19時26分 1萬元 113年5月1日19時28分 1萬元 113年5月2日12時2分 1萬元 2 葉仲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30日前某日,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買賣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4月30日12時39分 4萬元 3 郭承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日前某日,以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5月2日19時51分 1萬元 4 吳建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8日13時許,以Line暱稱「昇東科技」 向被害人佯稱:透過指定網站投資可超額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5月1日12時17分 1萬元 5 陳莘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9日,以IG及Line 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4月29日19時4分 5萬元 113年4月29日19時4分 5萬元 113年4月30日11時21分 4萬元 113年4月30日11時29分 1萬元 113年4月30日11時30分 1萬元 6 謝家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9日,以Line暱稱「政碩」 向被害人佯稱:操作虛擬貨幣買賣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4月30日13時56分 1萬元 7 張硯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日,以Line暱稱「科技金鑰」 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5月2日18時56分 3萬元 8 陳柔蒨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4日,以Line暱稱「千翩」 向被害人佯稱:加值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4月25日18時48分 1萬元 113年4月25日18時51分 5,000元 9 許洸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3日,以Line暱稱「新商機新世紀」 向被害人佯稱:透過指定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5月1日14時42分 1萬元

2025-02-20

CTDM-113-金簡-707-20250220-1

金訴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8 46號、第7784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國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並應依附表二所示條件向甯小娟、黃筱傛、賴佩雯、劉 奕德、邱裕展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沒收之。   事 實 一、周國榮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 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 金融卡、密碼以匯款或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 追查,竟仍分別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幫助掩飾詐欺取財不法 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 故意,為下列行為:   周國榮於民國112年2月初某日,將其所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 號(005)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 、新光銀行帳號(103)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 戶)、中華郵政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郵局帳戶)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放置在新北市板橋區 縣○○道0段0號之板橋火車站某置物櫃內,以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使用周國榮 土銀帳戶、玉山帳戶、新光帳戶、郵局帳戶詐欺他人財物, 並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嗣該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周 國榮之土銀帳戶、玉山帳戶、新光帳戶、郵局帳戶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後於如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佯稱如 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之款 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所匯入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嗣附 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歐紹安、黃筱傛、賴淇、張桂 瑛、劉奕德、邱裕展、曾昱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 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周國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 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國榮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甯小娟、韓依岑、李文玉、賴 佩雯、告訴人歐紹安、黃筱傛、賴淇、張桂瑛、劉奕德、邱 裕展、曾昱哲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見112年度偵字第52846 號卷第12至13頁、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卷第7至8、15至16 、21至22、26、29、32至33、39、44至45、48、53至54頁, 本院卷第59、106頁),並有⑴被害人甯小娟網路轉帳交易明 細截圖、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⑶被告周國榮土銀帳戶、玉山帳 戶、新光帳戶、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⑷告訴人歐 紹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⑸被害人韓依岑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 集團成員通聯記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⑹告訴人黃筱 傛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⑺告訴人賴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截圖照片、詐騙集團臉書群組、⑻被害人李文玉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截圖照片、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聯記錄及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㈨告訴人張桂瑛ATM轉帳交易明細照片、與詐騙集 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⑽被害人賴佩雯網路轉帳交易明 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聯記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⑾ 告訴人劉奕德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⑿告訴人邱裕展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⒀告訴人曾昱哲ATM轉帳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綜上,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 本案銀行帳戶資料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詐欺正 犯以該帳戶收受被害人甯小娟、韓依岑、李文玉、賴佩雯、 告訴人歐紹安、黃筱傛、賴淇、張桂瑛、劉奕德、邱裕展、 曾昱哲遭詐騙之款項後,再將詐欺贓款提領一空,以掩飾、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等犯罪事證明確,本件事證 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比較新舊法: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若犯罪時法律之刑並未重於裁判 時法律之刑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之 刑,但裁判時法律之刑輕於犯罪時法律之刑者,則應適用該 條項但書之規定,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此所謂「刑」輕重 之,係指「法定刑」而言。又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 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 、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可分為「總則」與「 分則」二種。其屬「分則」性質者,係就其犯罪類型變更之 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或減免,使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 定刑亦因此發生變更之效果;其屬「總則」性質者,僅為處 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自 不受影響(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民國113年7 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而被告於本 案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 ,是依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 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 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 徒刑7年,應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至113年8月2日修 正生效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規定「…不得科以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查此項宣告刑限制之個 別事由規定,屬於「總則」性質,僅係就「宣告刑」之範圍 予以限制,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受影 響,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上開規定,自不能變更本件應適用 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之判斷結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 第28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交付本案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行 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2罪名,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 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又按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 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 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案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不諱,且被告於偵查時亦未 供稱有收到報酬等情(見112年度偵字第52846號卷第63至64 頁),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自 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之刑有上開二種減輕事由,依刑法第 70規定,遞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自甘為他人所利用,參與協力分工詐欺及洗錢犯 行,除增加檢警查緝難度,更造成告訴人之財物損失,助長 詐欺及洗錢犯罪風氣,危害社會秩序不輕,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且與被害人甯小娟、黃筱傛、賴佩雯、劉奕德、邱裕 展等人達成調解,取得被害人甯小娟、黃筱傛、賴佩雯、劉 奕德、邱裕展等人之諒解,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佐 (其餘告訴人歐紹安、韓依岑、賴淇、李文玉、張桂瑛、曾 昱哲;則因未到庭參與調解,致無法達成和解),犯後態度 非惡,復兼衡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分工情形、參與程度、被害人甯小娟等人所受損 失,及其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廠工作、已婚 、需撫養一個小孩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甯小娟、黃筱傛 、賴佩雯、劉奕德、邱裕展等人達成調解,而取得其等諒解 ,已如前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當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為確保被告能確 實履行調解筆錄,以維護被害人等之權益,本院斟酌上情,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附表所載內 容,對告訴人、被害人給付如附表二所載之款項,並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盼 其能深切反省、記取教誨。且倘被告違反本院所諭知前揭緩 刑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本 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沒收之說明:  ㈠按刑法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之立法,使 犯罪行為人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然而, 苟無犯罪所得,或無法證明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 問題。查被告供稱本案並未取得任何報酬,且依現存證據, 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而受有何不法利 益,依前開說明要旨,即無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適用。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等語,本案告訴人、 被害人甯小娟等人遭詐騙匯入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 82萬2273元,業經詐騙集團提領一空,屬洗錢之財物,亦為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彭毓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新台幣) 匯(轉)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甯小娟(未提告) 112年2月8日至9日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2年2月8日21時5分許 ②112年2月8日21時9分許 ③112年2月8日23時49分許 ④112年2月8日23時50分許 ⑤112年2月9日0時3分許 ⑥112年2月9日0時4分許 ①49,983元 ②19,985元 ③49,988元 ④49,985元 ⑤49,998元 ⑥49,986元 ①②③④板信帳戶 ⑤⑥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2846號 2 歐紹安(已提告) 112年2月8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2年2月8日21時7分許 ②112年2月8日21時9分許 ③112年2月8日22時5分許 ④112年2月8日22時7分許 ⑤112年2月8日22時9分許 ⑥112年2月8日21時17分許 ①99,985元 ②49,985元 ③49,985元 ④49,985元 ⑤49,985元 ⑥49,985元 ①②③④⑤玉山帳戶 ⑥新光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3 韓依岑(未提告) 112年2月8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2年2月8日21時26分許 ②112年2月8日20時57分許 ③112年2月8日21時7分許 ①39,039元 ②49,986元 ③34,567元 ①新光帳戶 ②③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4 黃筱傛(已提告) 112年2月8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2年2月8日21時47分許 ②112年2月8日21時53分許 ③112年2月8日21時55分許 ①31,088元 ②15,022元③7,022元 ①新光帳戶 ②郵局帳戶 ③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5 賴淇(已提告) 112年2月8日某時 假網拍 112年2月8日21時3分許 6,000元 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6 李文玉(未提告) 112年2月8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2年2月8日21時17分許 ②112年2月8日21時21分許 ①10元 ②19,985元 ①②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7 張桂瑛(已提告) 112年2月8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8日21時46分許 15,000元 郵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8 賴佩雯(未提告) 112年2月8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2年2月8日21時5分許 ②112年2月8日21時11分許 ③112年2月8日21時25分許 ①49,985元 ②37,095元 ③10,095元 ①②③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9 劉奕德(已提告) 112年2月8日某時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2月8日21時9分許 15,985元 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10 邱裕展(已提告) 112年2月9日某時 假網拍 112年2月9日0時0分許 20,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11 曾昱哲(已提告) 112年2月8日某時 假網拍 112年2月8日0時0分許 21,5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849號 附表二: 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348號調解筆錄 周國榮應給付甯小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伍佰元,並自民國114年1月起於每月6日以前分期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甯小娟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如調解筆錄所載)。 周國榮應給付黃筱傛伍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並自114年1月起於每月6日以前分期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黃筱傛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如調解筆錄所載)。 周國榮應給付賴佩雯玖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並自114年1月起於每月6日以前分期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賴佩雯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如調解筆錄所載)。 周國榮應給付劉奕德壹仟元,並於113年12月24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劉奕德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如調解筆錄所載)。 周國榮應給付邱裕展壹萬元,並於113年12月24日以前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邱裕展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如調解筆錄所載)。

2025-02-20

PCDM-113-金訴緝-85-20250220-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金上訴-1356-20250219-1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69-20250219-1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71-20250219-1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72-20250219-1

原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9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0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1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2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3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4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5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6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7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8號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坤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長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黃晨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百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35、36、37、38、39、40、41、43、44 、47號、110年度訴字第1551、15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29、1 05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 3900、13665、17847、18556、22359、17547、22361、18707、1 6930、22360、24448、24449、24450、23988、23348、26711、2 5159、27900、25145、23170、14945、9181、31474、36881、11 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40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110年度偵字第314 7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937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本院併辦(同署113年度偵 字第5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附表三編號1所示t○○、甲未○ 部分、其附表四編號至、、、、所示甲未○部分暨就t○○、 甲未○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其主文第3項甲未○沒收部分,均撤銷 。 t○○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之刑及沒收。 甲未○犯如附表四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所 示之刑。 t○○、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t○○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部分無罪。 甲未○被訴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所示部分無罪 。 其他上訴駁回。 t○○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甲未○上開撤銷改判之有罪部分所處之刑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甲未○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甲、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 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 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348條第1項後段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且該條第2項 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 ,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對原 判決有罪部分之量刑及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t○○、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 上訴(上訴範圍詳下述),是被告t○○、甲未○、壬○○經原審 判決免訴、公訴不受理、或於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不另 為免訴諭知部分及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4無罪部分,均 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  ㈠被告t○○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即附表四編號、 、、至)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 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 參(見本院卷二第122、123、171頁)。檢察官就被告t○○有 罪部分係針對量刑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無 罪部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t○○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即附表四編號、、、至)、附表三編 號1部分,為全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t○○之 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  ㈡被告甲未○就原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明示除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即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至、、、 、)部分外,其餘有罪部分就量刑上訴並撤回量刑以外之 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181、182、231頁)。檢察官就被告甲未○有罪部 分,係針對量刑部分上訴,另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無罪部 分上訴。依前述說明,被告甲未○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即附表四編號1至3、9 至、至、至、、、、)、附表三編號1部分,為全 部上訴,其他有罪部分,本院僅就被告甲未○之量刑妥適與 否進行審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沒收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  ㈢檢察官明示針對被告壬○○部分,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是關於被告壬○○,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 理,至於被告壬○○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 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 乙、全部上訴: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t○○、甲未○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壬○○自109年11月間 某日起分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 暱稱「財源廣進」「小智」「別問」、少年陳○翰、葉○群、 廖○豪所屬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3人以上之分工方式詐欺, 且將詐欺所得之款項,指定匯入取得使用之人頭金融帳戶內 ,由車手提領後繳回車手頭,再由車手頭上繳回集團上手, 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方式,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而組成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甲未○負責向 本案詐欺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 俗稱「收水」),t○○、少年陳○翰則負責提領被害人受騙匯 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t○○同時負責取得本案 詐欺集團向持有金融帳戶之被害人詐得而郵寄或以其他不法 方式取得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再依指示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車手提領贓款(俗稱「取簿手」)角色(t○○涉犯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甲未○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即附表一編號部分 ,為量刑上訴),壬○○、少年葉○群、廖○豪擔任車手提領時 在旁把風之角色,t○○擔任車手可賺取提領金額3%、取簿手 部分則是單次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甲未○以此方 式可獲得單次300元至1,200元之報酬,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t○○、甲未○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洗 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 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之人 頭帳戶後,再由t○○(t○○涉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涉犯加 重詐欺等犯行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 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審判範圍)持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所交付之提款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甲未○後 ,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 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前開部分 ,t○○除附表一編號外,其餘為量刑上訴)。  ㈡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人,使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 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t○○持附表二 編號8所示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 ○○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 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後,以此 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  ㈢t○○、「小智」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之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方式,詐騙F○○,致F○○陷於 錯誤,匯款至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持t○○所交付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新光帳戶之 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後,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t○○、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 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所示 方式,詐騙k○○,致k○○陷於錯誤,以自動櫃臺機存款至附表 一編號所示z○○(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人頭帳戶 ,z○○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張00之人頭帳戶 ,由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金額,復將提領所得款項,在附表一編號所示地點交付 甲未○,再由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將詐欺 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t○○、甲未○及被告甲未○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 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 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t○○坦承有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 號至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並非由 我提領,與我無關云云;被告甲未○則對於附表一編號所示 犯行,坦承不諱,否認有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擔任收水云云。  ㈡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業據被告t○○、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t○○另坦承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並有如附表 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被告t○○ 、甲未○犯行可以認定。  ㈢被告t○○固否認有附表一編號至之犯行,被告甲未○否認有 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之犯行,惟查:  ⒈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 人,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 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所示帳戶,隨即提款一空等情,已據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所示被害人於 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至證據清單欄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   ⒉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部分:   依被告t○○雖辯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款項非由其提領云云 。但查,被告t○○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 角色,且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被害人Z○○、F○○、E○○於遭 詐騙後,分別匯款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銀戶、合庫 帳戶,而附表二編號8所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由亥○ ○置放於臺中車站8號倉庫、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 鹿店內之置物櫃內,再由被告t○○依「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指示,分別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 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等節, 為被告t○○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9921卷第25至27頁), 核與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25145卷第33頁),並有 亥○○寄放、被告t○○取卡過程監視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參( 見偵9921卷第55至63頁,偵23170卷第31至37頁),堪認被 告t○○為亥○○新光帳戶、合庫帳戶之取簿手無誤。而依一般 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取得被害人個人資料、以撥 打電話或傳送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等方式實行詐欺、指示取簿 手或車手拿取、轉發、交回金融帳戶資料、提領詐欺贓款暨 轉交集團內其他成員上繳、分贓等各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 分工方能完成之犯罪,倘其中有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 遂達成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結果。被告t○○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後,雖無證據證明其曾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且未必 確知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實施詐騙之細節,然被告t○ ○所收取之亥○○新光銀戶、合庫帳戶,屬本案詐欺集團為附 表一編號至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所為顯 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歷 程不可或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 ,以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他共犯行為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t○○自應就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結果共同負責,所辯 自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部分:  ⑴證人即被告t○○於警詢、偵查中迭稱: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 係擔任車手及取簿手角色,所提領之款項自109年12月21日 起交由被告甲未○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交水地點係在提款地 點附近等語(見偵9378卷第119至121頁,偵9673卷第85至88 頁,少連偵282卷第367至373頁,偵13900卷第271至277頁, 少連偵129卷第371至373頁,少連偵257卷第183至187頁,偵 31474卷第141至143頁,少連偵193卷第145至151頁,原審31 卷㈡第471至495頁),其並陳稱:甲未○收水時都是駕駛5088 -ZG號自用小客車等語(見少連偵282卷第343至347頁)。而 被告甲未○確向證人陳芊羽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已據證人陳芊羽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19300卷第71 至74頁),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2卷第141頁) 在卷可參,參酌證人即被告t○○與被告甲未○係因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而認識,均無任何過節或仇隙,且已經自白本案部分 犯行,自無故意虛構、誇大事實,誣陷被告甲未○之必要, 因此,證人即被告t○○上開證詞,已有可信之處。  ⑵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示時 間、地點提款時,曾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 0-0000號等自用小客車或以步行方式抵達,為其供陳在卷, 並有租賃合約、客戶資料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81 2卷第193至195、133至137、243至245、277至279頁)、車 行資料(見偵10812卷第248、323至324、253、261、249、2 29、241、332、197、237頁)在卷可參,經比對被告甲未○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及各該提領 地點(見偵10812卷第257、308、262、261、259、208、143 、315、201、235頁),被告t○○所在位置與甲未○行駛路線 互有重疊(詳如附表六所示),與提款地點有關連性,足以 補強證人即被告t○○此部分證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甲未○確 於被告t○○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所示金額後,負責收水之角色,被告甲未○所辯,不足採信 。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 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 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 ,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 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 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 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 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 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 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 ○、甲未○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 犯意共同參與,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無訛。被告t○○、甲未○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雖未必直接聯絡,然依上揭說明 ,被告t○○、甲未○就前述犯行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t○○所涉附表一編號、至及所示之犯行, 被告甲未○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 及所示犯行,可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四、論罪量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原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1 9條,並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查:  ⑴被告t○○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 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為 「5年」較重;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 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 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 減刑之規定。是被告t○○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t○○,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⑵被告甲未○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甲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3、9至、 至、至、至部分,不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條法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因此舊法法定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 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 合比較);附表一編號部分符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如適用舊法之 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 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 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刑為高。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 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告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 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 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 雖未敘及告訴人f○○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9 ,999元至附表一編號所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 附表一編號),經被告t○○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提 領附表一編號所示之金額後,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地 交予被告甲未○,惟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 屬於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就被告甲未○ 自得逕予審判。附表一編號所示109年12月6日經被告t○○提 領之款項,並交付被告甲未○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所示109年12月7日之犯行,為同一案件,亦屬實質上 一罪,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附表一編號部分係重複起 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惟該部分事實,應 併於附表一編號審理。  ㈣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 被告t○○、被告甲未○就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 、至、 與t○○(涉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業經另 案判決確定)、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 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 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 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 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42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t○○所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3、9至、至 、至、至、部分,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即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 重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對 於犯罪之罪數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t○○ 所為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為附表一編 號1至3、9至、至、至、至、部分,在時間上可以 分開,被害人亦有不同,自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t○○、甲未○上開犯行,均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減刑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 事實(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中 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追 加起訴書(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關於被告甲未○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為 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 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告t○○之犯罪事實( 附表一編號)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本院之論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t○○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被告甲未○所犯附 表一編號1至3、9至、至、至、至、至部分事證明 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原判決第31頁第5行至第32頁第27 行),分別就其等所犯上開各罪,判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律並無違誤,被告t○○、 甲未○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 量刑過輕,均係對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 任意指摘,其等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至原判 決雖未說明不予併科罰金之理由,惟本院認論處上開有期徒 刑,已充分評價被告t○○、甲未○之罪責,爰由本院予以補充 敘明。  ㈡撤銷原審部分判決改判之說明:  ⒈原審認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 被告甲未○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部分,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就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1部分,均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⑴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被害人g○○)所示被告t○○、甲未○犯行 ,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相同,屬同一案件, 而為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檢察官予以追 加起訴,係重複起訴,本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 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併予論罪,尚有未合(另詳後「 貳」所述)。  ⑵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所涉 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無法證明 ,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就此部分對被告t○○、被告甲未○ 論罪科刑,尚有未當(詳後「參」敘述)。  ⑶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原審未予詳究,認為非被告t○○提 領、交由被告甲未○上繳之款項,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  ⑷被告t○○、甲未○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新舊 法,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t○○、甲未○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業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且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經修正並將條次變更為第25條,本案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之財物(詳後述), 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當。  ⑸被告t○○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告甲未○ 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有上述不受理、無罪情形,所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三編號1 所示部分,則應予論罪科刑,原判決未及審酌,就此部分犯 罪所得所為之沒收或未予沒收諭知,容有未合。  ⑹檢察官、被告t○○、甲未○就前揭重複起訴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t○○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就原判決 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上訴否認犯行;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 無罪不當,均有理由,且原判決尚有上開未及比較新舊法、 沒收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公 訴不受理及無罪部分詳後述);且原就被告t○○、甲未○所定 之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併予撤銷。  ⒉爰就附表一編號、(本院撤銷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改判有罪 部分)審酌被告t○○、甲未○均非無勞動能力之人,竟不思循 正途謀取所需,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 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僅因貪圖參與犯罪 之不法報酬,加入犯罪組織參與詐欺、洗錢等分工,致附表 一編號、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復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 實身分及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歪風,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其等價值觀 念嚴重偏差,誠值非難;又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密,涉案人 數眾多,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 ,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之規模、 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 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皆鉅,自均不宜輕縱;參酌被告t○○坦承 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被告甲未○則於本院坦承附表一 編號所示犯行,否認附表一編號犯行,其等未與被害人成 立調解或和解等犯後態度;再考量被告甲未○身為收水,相 較於僅負責從事提領贓款及取簿分工之被告t○○僅負責在車 手提領時擔任把風及交付車手提款卡而言,被告甲未○收取 領得之詐欺贓款後逐層上繳,涉案程度較深,所為關乎整體 詐欺犯罪計畫能否順暢運作,自應於量刑時反映其較重之犯 罪情節;另審酌被告t○○於本案係負責領取、轉交詐欺贓款 、領取存摺包裹之角色,非屬本案詐欺集團中對於全盤詐欺 行為握有指揮監督權力之核心成員,參與犯罪之程度、手段 、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與集團內其他上游成員容有差異; 兼衡被告甲未○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之前案 紀錄、被告t○○前有詐欺等之前案紀錄,均難認素行良好, 暨被告甲未○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因另案入監執行 前曾從事服務業、臨時工,月薪20,000元之經濟狀況,育有 1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及手足,弟弟領有輕度身心 障礙證明,需要扶養母親及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 卷㈠第163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之戶籍謄本、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臺中市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原審31卷㈢第82頁,本院卷三 第174頁);被告t○○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貨 運業(有在職證明書可參),月薪約40,000元之經濟狀況, 需要扶養中風之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31卷㈢第82頁 ,本院卷三第174、176、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四編號、所示之刑。又審酌本案被告t○○、甲未○侵害 法益之類型程度、其經濟狀況、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 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爰裁量 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 評價而不過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經查,被告t○○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車手約定報酬 為提領金額3%,收取金融帳戶部分是每次1,500元,我都有 拿到報酬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基此,被告t○○犯 如附表一編號、部分,所獲取之報酬(詳如附表四編號 、備註欄所載),屬於被告t○○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 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t○○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甲未○於原審審理程序中供稱:我擔任收水約定報酬為每 次收水300元至1,200元等語(見原審31卷㈡第469頁),以對 被告甲未○最有利之金額為每次300元計算,基此,被告甲未 ○於本案共計獲得7,200元之報酬(詳如附表五各編號「犯罪 所得」欄所載),屬於被告甲未○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雖 均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被告行為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就洗錢財物之沒收,應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上開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屬義務沒收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此即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再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之規定(即過苛調節條款)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 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 (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之 物,並非立可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不宣 告沒收或酌減。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 ,沒收之」之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屬裁量適用 ,然其嚴苛性已經調節而趨和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罪者,應優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有關沒收之特別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 之執行方式,始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 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 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查被告t○○、甲未○本案上開 提領、層轉來自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屬本案之洗錢標的,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應宣告沒收,然 上開款項全數轉交不詳之人,其等並不具管理、處分權能, 復審酌其2人於本案實亦係受指示而為,非居於主導詐欺、 洗錢犯罪之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故綜合其犯罪情節、角 色、分工、獲利情形,認倘對被告t○○、甲未○宣告沒收及追 徵洗錢財物,非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臺中地檢署110偵字第25159、27900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詳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因 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7條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 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 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 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 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三、經查,被告t○○、甲未○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被害人g○○),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3665、17847、18556、22359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8月17日繫屬原審法院,有追加起訴書、臺 中地檢署110年8月17日中檢謀昃110偵22359字第1109078996 號函上原審法院收件章(原金訴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惟 檢察官復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以110年度偵字第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向原審追 加起訴,於110年10月6日繫屬(110原金訴字第47號)。被 告t○○、甲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犯行,致同一被 害人g○○因同一詐欺原因匯入數筆款項至不同帳戶,為實質 上一罪,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檢察 官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首 開規定,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無罪部分(被告t○○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及被 告甲未○所涉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 分): 一、公訴意旨:  ㈠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略以:被告t○○、甲未○與「財 源廣進」「別問」「小智」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 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 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 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元至黃00之中信帳戶。旋由被告t○ ○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持黃00之提款卡, 提領60,000元、30,000元(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 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提領100,000元),復將提領所 得款項交付被告甲未○,由被告甲未○上繳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t○○、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 三編號A)。  ㈡公訴意旨(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24449、24450 、23988、25159、27900、31474、36881號、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348、193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至、、、、所 示被告甲未○部分)略以:被告甲未○與「財源廣進」「別問 」「小智」、被告t○○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時間,以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方式,對附表三編號B 至J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至附表三編號 B至J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被告t○○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金額後,復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被告甲 未○後,由被告甲未○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甲未○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詳如附表三編號B至J) 。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t○○、甲未○就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部分,被告甲未○就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 一編號至、、、、)部分,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 示之證據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t○○、甲未○均否認涉有前述犯行,經查:  ㈠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110偵2448、2444 9、24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被告t○○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10年1月7日0時6分6秒、54秒 、同日0時8分36秒,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 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100,000元及5,000元(即 附表一編號部分),並供稱:我於110年1月6日晚上11時30 分許,依照「小智」之人指示,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 寄物站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並由「小智」在通訊軟體Tele gram中告知提款卡密碼,隨後再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提領贓款,領完後在超商外將 提款卡隨意丟棄道路邊水溝內,我從中抽取5千元,再到忠 明南路和上租車公司租車,並於110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 梅川東路與天津路口附近的梅川公園,將11萬元交給一個駕 駛「5088-ZG」黑色自小客車之男子等語(見偵10812卷第46 至47頁)。依被告t○○所述比照附表一編號證據清單欄所示 交易明細、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其係於110年1月7日0時 6分至8分許,使用人頭帳戶為黃00之中信帳戶,提領被害人 R○○被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而附表三編號A所示被害人酉○遭 詐騙後,於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9 ,987元及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以自動櫃員存款30,000元 至黃00之中信帳戶,隨後於同日下午5時22分、41分許,在 斗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行斗六分行遭提領60,00 0元、30,000元,有黃00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地址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3至65頁)。附表三編號 A所示被害人酉○所匯款項遭提領之時間,在被告t○○提領附 表一編號所示金額之前,查卷內並無附表三編號A所示提領 時間之監視器影像,且無證據證明在斗六市使用黃00中信銀 行提款卡提領之人為被告t○○,附表一編號及提領之時間 ,已相距7小時,被告t○○所辯其於110年1月6日下午11時30 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寄物站取得黃00中信銀行提款卡,再提 領附表一編號49所示款項等情,並非不可能,無從排除其可 信度,自應為有利被告t○○之認定,而認定被告t○○未參與附 表三編號A部分之犯行,自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未○有此部分收 水之犯行。  ㈡被告甲未○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至、、、、部分:110偵2448、24449、24450號追加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110偵23988號、110少連偵字第348號 追加起訴書、110偵25159、27900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1 10年度偵字第31474、36881號追加起訴書、111少連偵字第1 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⒈按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 ,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 。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 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 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 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 ,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 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 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 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 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 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 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附表三編號B至J部分所示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係由 被告t○○提領,已據被告t○○供陳在卷,被告t○○固陳稱其所 提領款項,均交由被告甲未○上繳本案詐欺集團等語,然而 被告甲未○否認此節,自應有補強證據佐證被告t○○陳述,然 卷內無其他事證足以補強附表三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 款項之時(即109年12月22、25日、110年1月5、6日),被 告t○○與被告甲未○間有何相關聯之證據,自不能僅憑被告t○ ○所為不利於被告甲未○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甲未○之認 定。又證人即少年葉○群於110年3月30日警詢中固證稱:於1 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至同日晚間8時40分許止,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億店內,t○○領完之款項均 是交給甲未○,甲未○也是跟我們一起的,我會陪同t○○提領 款項,我們在Telegram有群組,群組內有「小智」、「至尊 」(即廖○豪)、t○○和我,甲未○是負責收水等語(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33至37頁)。少年葉○群上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t○○於110 年1月20日晚間8時許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甲未○上繳, 被告甲未○亦不否認此部分犯行,但仍無從藉以推論附表三 編號B至J所示被告t○○提領之款項(即109年12月22、25日、 110年1月5、6日),均由被告甲未○收取。 五、本件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A至J部分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 法,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t○○、甲 未○涉犯附表三編號A(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 亦難認被告甲未○有收取附表三編號B至J(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至、、、、)部分所示款項,因認被告t○○、甲 未○此部分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又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t○○、甲未○確有檢察官所指前開洗錢或 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t○○、甲未○此部分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t○○、甲未○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量刑上訴部分(被告t○○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至 以外部分、被告甲未○除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9至、至 、至、、、、以外部分、被告壬○○部分): 壹、新舊法比較: 一、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依前述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利於被 告t○○、甲未○,被告t○○、甲未○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 用新法之規定,不再贅述。 二、被告壬○○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舊法所規定有期徒刑 之最高度刑為「7年」,比新法所規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度刑 為「5年」較重;被告壬○○所犯附表一編號至部分,符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其未繳 回犯罪所得,不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 刑之規定。是被告壬○○如適用舊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2 月以上7年以下」,自白減刑後,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而如適用新法之有期徒刑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因此舊法處斷刑顯然比新法之最高度 刑為高(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 綜合比較)。在整體適用之原則下,綜合比較結果,舊法不 利於被告壬○○,關於法錢防制法部分,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貳、刑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  ㈠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⒈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 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t○○就附表一編號至 所示犯行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t○○主觀上 對於共犯係兒童或少年此點有所認識,意即須證明被告t○○ 就其與兒童或少年共同實施犯罪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查 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為年滿2 0歲之成年人,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知悉共犯陳○翰 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其 刑。  ⒉另被告壬○○係於00年00月00日生,於本案行為時尚未滿20歲 ,有被告壬○○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見本院35卷㈠第 19頁)在卷可參,雖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惟該條 文係於112年1月1日施行,故本案被告壬○○於犯罪行為時, 依修正前民法第12條規定,係未成年人,自無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併此敘明。  ㈡附表一編號至所示部分:   查被告t○○於本案附表一編號至所示犯行及被告甲未○於本 案附表編號至所示犯行案發時,雖均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 ,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t○○、甲未○知悉共犯葉○群、廖○ 豪為本案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加重 其刑。 二、被告t○○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施,惟告訴人亥○○並未陷於錯誤,是被告t○○此部分所為,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t○○、甲未○、壬○○未繳回犯罪所得,均不符合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刑規定, 自無適用之餘地。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適用相關規定,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就被告t○○部分,判決如附表四 編號1至、至、、、至、至、、、至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甲未○部分,判決如附表四編號4至 8、至、、、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壬○ ○部分,判處如附表四編號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 定應執行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顯已斟酌被告t○○、甲 未○、壬○○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等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 權,應屬適當。經核並無恣意濫用其權限,亦屬合法適當之 裁量。稽之本案卷內資料,原審量刑時,已將被告t○○、甲 未○、壬○○所犯洗錢部分在內之本案犯行,列入為審酌事由 ,即已符合刑罰裁量應充分評價之要求。至於其未及比較洗 錢防制法新舊法之適用,然於界定處斷刑範圍及判決結果尚 不生影響,尚難遽指為有評價過度之違法。故原審雖未及為 洗錢防制法新舊法之比較,然無礙於界定處斷刑範圍,亦不 影響判決量刑之結果,即無撤銷之必要。是被告t○○、甲未○ 就上開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及檢察官以原審對被告3 人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定應執行刑:   因前述部分經上訴而撤銷,則原判決就被告t○○、甲未○所定 執行刑失所依附,故就上開上訴駁回部分與撤銷改判之有罪 部分所處之刑,審酌被告t○○、甲未○所犯均係於參與同一詐 欺集團所為,犯罪手法雷同,犯罪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 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 要求,並綜合斟酌其等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分別定如 主文第8、9項所示之應執行刑。    戊、被告t○○固請求安排調解,惟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未到庭,無從確認其等有無調解意願 ,是無必要安排調解事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謝孟芳追加起 訴,檢察官謝孟芳、翁逸玲、黃永福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淑月提 起上訴,檢察官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被告t○○除編號、至、為全案上 訴,被告甲未○除編號1至3、9至、至、至、至、為全部 上訴外,其餘為量刑上訴;量刑上訴部分,為便於說明,仍列出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1 甲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佯裝係臉書賣家怪獸壓力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午○,佯稱:公司因遭電腦駭客入侵,致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以提領存入或匯款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56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午○109年12月29日、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5頁至第96頁) ⒉甲午○報案相關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被害報告書、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183頁、第187頁至第192頁、第196頁至第197頁、第199頁至第205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6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60,000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7分許9,003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4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41分許 51,000元 (註:左列甲午○第4筆匯款與甲乙○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2 甲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營地客服人員、渣打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乙○,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將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 2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乙○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⒉甲乙○報案相關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33頁至第235頁、第238頁、第240頁、第243頁、第247頁至第252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35頁至第138頁、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3 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某時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營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佯稱:有團體使用其中國信託帳號租借20臺露營車,需經其同意才能取消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24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路郵局) ②收水: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97頁至第110頁) ⒉巳○○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282卷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2頁至第215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3頁、第229頁至第231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共2紙(少連偵282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282卷第52頁至第5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282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4 宙○○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27分許 49,989元 ⑴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4分許 15,000元 (註:左列宙○○2筆匯款與u○○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 35,012元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係Dr.情趣電商業者撥打電話予u○○,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重複下單,須依郵局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入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31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6 T○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佯裝係網路平臺賣家撥打電話予T○,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利婕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 3,98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7 甲己○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某時許,佯裝係昇恆昌免稅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己○,佯稱:因作業疏失設定錯誤,致信用卡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甲己○,致甲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0分許 29,963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27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興大學門口自動化服務區)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48分許 24,000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 24,000元 8 n○○ (委託其父o○○報案,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1分許 6,998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學門市) ②收水:中興大學門口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9 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19分許,佯裝係雲門舞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辛○○,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致額外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6分許 33,200元 ⑶110年1月19日下午17時7分許 50,000元 (註:左列辛○○2筆匯款與i○○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18頁至第121頁) ⒉辛○○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15頁至第117頁、122頁至第124頁、第126至第131頁、第135頁至第13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0分許 42,853元  i○○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佯裝係泰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其先前在GOMAJI購買之餐券,因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劉00之中華郵政帳戶。 劉00之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下午5時6分許 49,98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街00○00號(中華郵政太平長億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太平區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i○○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⒉i○○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40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53頁、第157頁) 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11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7時39分許,佯裝係網路賣家撥打電話予X○○,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49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55分許 3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19,000元 ⑶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8分許 29,900元 (註:左列X○○、B○○匯款遭t○○分3次提領,追加起訴書附表提領順序有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X○○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98頁至第200頁) ⒉X○○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900卷第197、201頁至第204頁、第211頁至第215頁、少連偵257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 29,985元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佯裝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要解除扣款,要求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分許 18,998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B○○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60頁至第162頁) ⒉B○○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3900卷第159、163頁至第169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53頁至第54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3900卷第45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宇○○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8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賣家撥打電話予宇○○,佯稱:因其疏失致重複下單2次,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郵局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信宇○○,致宇○○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29,123元 ⑴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5分許 10,200元 (註:左列宇○○、宋○晨匯款遭t○○分2次提領,此部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未記載,本院予以補充)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宇○○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172頁至第174頁) ⒉宇○○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171、176頁至第181頁、第184頁至第191頁、第193頁至第195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5分許 29,963元  宋○晨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比價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宋○晨,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解除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宋○晨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中華郵政帳戶。 許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 11,087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中華郵政太平永豐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宋○晨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3900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⒉宋○晨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偵13900卷第217頁至第223頁、233頁、第237頁、第243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3900卷第155頁) 4.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偵257卷第105至1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系統操作疏失,恐會員資料遭駭客擷取,請其提供交易之匯豐銀行電話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提領之右列款項存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逕予更正)。 林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郵局帳戶)、任00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 30,000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19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明台高中停車場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京城銀行存摺影本、台南企銀金融卡照片(偵17847卷第52頁、第87頁、第90頁、第92頁至第96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⒎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花園城邦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因系統異常,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 林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0分許 129,998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998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申○○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53頁至第59頁) ⒉申○○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7頁、第121頁、第125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29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4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6時17分許 60,000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佯裝係翠峰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員工電腦操作失誤,要幫她取消VIP儲值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人頭帳戶。 林00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48分許 99,7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f○○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1頁至第64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847卷第127頁至第136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22頁至第23頁、偵17847卷第44頁至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4頁、第206頁、偵13665卷第47頁至第4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2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57分許 19,705元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三信銀行大肚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7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20,00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3分許 9,99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本次匯款)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46分許 1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市○○○○○○○○○○00000○○000○○○○○○路000號,經查該址應為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8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22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佳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10分許 49,989元  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8時34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未○○,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重複下訂住房訂單,要幫她取消避免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林00之玉山帳戶。 林00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未○○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⒉未○○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未○○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37頁至第155頁) 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20,005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6分許 10,005元  甲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佯裝係卡爾小鎮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子○,佯稱:因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個資外洩,要幫其取消交易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國泰世華帳戶。 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0分許 99,986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4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霧峰區中正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鳥日區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子○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3665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⒉甲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翻拍畫面(偵13665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紀錄表(偵17847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⒌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烏日分局及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6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58分許 15,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8日凌晨0時5分許 5,000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8分許 10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3頁至第7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17847卷第167頁至第171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 50,004元 (需扣除15元手續費)  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13分許,佯裝係希爾頓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因其前於飯店用餐有刷卡消費紀錄,因員工誤植為團體消費,希望協助為刷退動作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邱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42分許 1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0分許 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79頁至第83頁) ⒉子○○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子○○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17847卷第181頁至第201頁) ⒊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7847卷第37頁) ⒋t○○110年3月4日警詢筆錄(偵17847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847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3665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55分許 40,002元(需扣除15元手續費) 110年1月219日晚間9時59分許 40,000元  王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前某時許,偽冒網路賣場客服人員致電王0,佯稱:因訂單有誤,導致額外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王0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帳戶。 邱○緣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邱○緣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7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玉山銀行中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王0109年12月24日、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3頁至第35頁、原金訴31卷㈡第359頁至第361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偵17547卷第59頁至第63頁) ⒋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8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28分許 10,0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3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白金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109年12月24日晚間9時35分許 2,205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3分許 14,998元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5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中工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 h○○(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h○○,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刷錯條碼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h○○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1分許 49,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4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h○○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5分許 19,000元 24 s○○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6時28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操作失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37分許 13,000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s○○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0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 甲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天藍小舖網購店員撥打電話予甲申○,佯稱:有人疑似以其名義購買30個包包,若非其本人下單,要協助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王淑琪之華南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5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區○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申○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51頁至第57頁) 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7547卷第65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17547卷第28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7547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547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 7,012元 109年12月28日晚間7時58分許 7,000元  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1時59分許,佯裝係戊○○親友「薛蓁蓁」撥打電話予戊○○再以LINE與之聯繫,佯稱:因生意資金需求,向其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 賴00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4分許 10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烏日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戊○○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戊○○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707卷第103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3頁)   ⒊賴00之合作金庫前鎮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匯出匯款憑證(偵18707卷第97頁至第101頁) ⒋被害人戊○○與暱稱「薛蓁蓁」對話紀錄4張(偵18707卷第95頁、屏他字242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⒌t○○110年3月18日警詢筆錄(偵18707卷第46頁至第4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8707卷第75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707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8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39分許 30,000元 110年1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10,000元  D○○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5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商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D○○,佯稱:因公司購物作業系統更新,致誤刷10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5分許 49,963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分許 6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D○○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57分許 14,055元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20分許,佯裝係商品公司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佯稱:因其有商品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7分許 13,131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 13,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M○○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甲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9分許,佯裝係情趣用品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卯○,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誤設為經銷商致重複訂購,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20分許 60,000元(註:左列甲卯○匯款與W○○匯款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西屯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卯○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43頁至第49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佯裝係DRQQ商城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17分許 29,985元 (已扣除 15元手續費)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1頁至第55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 丑○○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48分許,佯裝係DR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因其先前購買商品時,因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購,要其依指示至附近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取消訂單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下午5時39分許 12,345元 110年1月14日(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7日)下午5時42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逢星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丑○○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57頁至第61頁) ⒉鍾00之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16930卷第71頁至第72頁) ⒊t○○110年4月9日警詢筆錄(偵字16930卷第26頁至第27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16930卷第7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3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臉書暱稱「李佳」互加LINE好友後聯繫,「李佳」並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給本案詐騙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大林路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左側2本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許 600元(原帳戶內餘額)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另有1筆匯款時間、金額為109年12月18日下午6時30分匯款600元,並於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0分提款600元,惟查銀行交易明細,並無上開該筆匯款紀錄,而係丘00之中信帳戶內之餘額,追加起訴書附表此部分為誤載)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丘00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之國泰帳戶) 33 甲丑○(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0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丑○,佯稱:因其購物時店員輸入錯誤,致誤刷多筆消費,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入或轉帳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2分許 30,000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 27,985元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7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5分許 29,985元 ⑴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31,700元 ⑵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52分許 27,9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上開2筆提領金額,分別誤載為29,800元、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下午5時49分許 2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b○○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某時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b○○,佯稱:因廠商輸入錯誤,致重複下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0分許 29,989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899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29,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N○○(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N○○,佯稱:因店家誤將其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N○○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5分許 29,986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H○○之國泰帳戶 109年(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1日晚間6時59分許 16,00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 1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12,012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2,06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9分許 1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其收貨時簽錯單據,誤植為經銷商,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中信帳戶及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42,123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2分許 2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3分許 20,0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 2,10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0分許 20,862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2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記載尚有1筆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17,000元,惟查該筆匯款依時間序、金額應係列在編號35N○○該次匯款16,009元項次下,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中愛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佯裝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其帳戶密碼外洩,要幫其查詢帳戶,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K○○之新光帳戶。 K○○之新光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6時49分許 80,020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 甲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33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消費平臺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癸○,佯稱:因系統錯誤,誤下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H○○之國泰帳戶。 H○○之國泰帳戶 109年12月21日晚間7時58分許 10,039元 109年12月21日晚間8時3分許 10,005元 (5元為跨行費用)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玉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營區老闆撥打電話予午○○,佯稱:因先前交易多扣1筆金額,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以網銀操作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29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6時41分許 3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6時31分許 49,986元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電腦作業錯誤,誤設為團體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郵局帳戶。 黃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 26,989元 110年1月7日晚間7時48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霧峰民生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張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下午5時42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00,佯稱:其信用卡有遭誤刷情形,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張00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0分許 90,123元 ⑴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1分許 2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 3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⑷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3分許 13,899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5分許 3,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27分許 2,123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霧峰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 v○○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17分許,佯裝係春秋會館按摩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v○○,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資料,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38分許 28,128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123元,本院逕予更正)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 20,005元 (註:左列v○○匯款與編號甲辛○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甲辛○(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綠果子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辛○,佯稱:因作業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退刷,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彰化銀行帳戶。(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開黃00帳戶為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黃00之彰銀帳戶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13,013元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霧峰金來店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環中東路6段附近某處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辛○110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⒉甲辛○報案相關資料: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露營樂網站頁面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389頁、第395頁至第411頁) ⒊黃00之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3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8頁至第109頁) ⒌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晚間8時42分許 3,005元  黃○○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7日晚間8時8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誤設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00、翟00、賴00之郵局帳戶。 陳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0分許 149,986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8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黃○○110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16頁至第418頁) ⒉黃○○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聯紀錄(偵10244卷第413頁至第415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2頁至第424頁、第426頁至第429頁) ⒊陳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⒋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⒌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⒍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9分許 60,0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1分許 23,000元 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6分許 99,78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2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6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17分許 19,800元 賴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9分許 24,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9分許 5,005元  G○○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4時5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G○○,佯稱:因其先前使用信用卡消費,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定多筆條碼,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翟00之中華郵政、中信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4分許 49,986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7分許 47,000元 (註:左列G○○3筆匯款與編號w○○第1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G○○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33頁至第437頁) ⒉G○○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三聯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244卷第431頁至第432頁、第438頁至第440頁、第445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⒌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 20,03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4分許 7,030元 翟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37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43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w○○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w○○,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疏失,誤設定成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賴00之郵局帳戶。 賴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5分許 29,989元 左列w○○匯款與編號G○○第1至3次匯款遭t○○分2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大里內新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w○○110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51頁至第453頁) ⒉w○○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244卷第449頁、第455頁至第469頁)  ⒊賴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0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8分許 18,079元 110年1月8日晚間6時29分許 1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 O○○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O○○,佯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5分許 9,089元 (已扣除手續費15元) ⑴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9,005元 ⑵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9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8日晚間8時20分許 10,005元 (註:左列O○○匯款與編號玄○○第1筆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O○○110年1月31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520頁至第521頁、第524頁至第527頁) ⒉O○○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10244卷第515頁至第519頁、第522頁至第523頁、第529頁、第531頁、第533頁至第534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0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販奇網購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玄○○,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勾選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翟00之郵局帳戶、中信帳戶。 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18分許 29,989元 同編號(註:左列玄○○匯款與編號O○○匯款遭t○○分3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t○○(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玄○○110年1月9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478頁至第479頁) ⒉玄○○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紀錄表、被害人個人資料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偵10244卷第471頁至第476頁、第481頁至第482頁) ⒊翟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10244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0244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39分許 10,985元 110年1月8日晚間8時42分許 11,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0號(華南銀行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翟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21分許 70,118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4分許 700元 ①提領: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大里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5分許 60,300元 110年1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9,000元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晚間9時35分許,佯裝係養生館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其先前消費,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晚間11時56分許 79,738元 ⑴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元 ⑵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100,000元 ⑶110年1月7日凌晨0時8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梅川公園某處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3分許 30,128元 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許 5,013元  c○○(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8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DR.情趣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消費,員工誤植訂單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陳冠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良之一銀帳戶) 110年1月18日晚間8時55分許 5,087元 110年1月18日晚間9時0分許 5,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京華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詳如乙之參、無罪部分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 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 a○○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 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21分許,佯裝係城邦書局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購書時,因公司員工操作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8分許 7,09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2分許 7,1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榮豐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己○○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⒉己○○報案相關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159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第138頁至第140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謝興順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第69頁至第7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甲寅○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 9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59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0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2分許 19,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分許 12,345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2,345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8分許 12,4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新繹旅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前訂房時,因系統錯誤,誤設多筆訂單,將連續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中華郵政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6,99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匯款6,993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6分許 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甲○○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42頁至第144頁) ⒉甲○○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偵25159卷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5時2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潘朵拉飾品店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系統誤設其為團購會員將自動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王秉州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秉州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0分許 99,986元 ⑴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2分許 60,000元 ⑵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 29,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卯○○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67頁至第175頁) ⒉卯○○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資料(偵25159卷第159頁至第16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9頁至第201頁) ⒊王秉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 49,893元  甲壬○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30分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壬○,佯稱:因其先前消費時系統誤設將自動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3分許 8,010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16分許 8,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壬○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04頁至第206頁) ⒉甲壬○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159卷第203頁、第207頁至第21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5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改列編號,原判決此部分檢察官重複起訴,詳如乙之貳、公訴不受理所示。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城邦出版社社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員工操作疏失,需協助重新更改信用卡資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2分許 49,989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4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寅○○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49頁至第252頁) ⒉寅○○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偵25159卷第253頁至第258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第67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0,988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8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甲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某時許,佯裝係HUNDRESS均百韓飾電商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丁○,佯稱:因其先前訂購時,訂單設定錯誤致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任00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00之郵局帳戶) 任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6分許 17,912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7時39分許 18,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豐原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甲丁○110年3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⒉甲丁○報案相關資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5159卷第261頁至第264頁) ⒊任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3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6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 C○○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8時40分許,佯裝係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C○○,佯稱:因其先前購書時誤設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要幫其解除設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提領後存至甲寅○之玉山帳戶。 甲寅○之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4分許 29,985元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C○○109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265頁至第266頁) ⒉C○○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267頁、第269頁至第270頁) ⒊甲寅○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79頁) ⒋t○○110年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49頁至第50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5159卷第7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58分許 4,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09年12月26日晚間10時0分許 8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豐榮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Z○○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露營樂旗津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Z○○,佯稱:因其先前網路預定露營帳棚時誤設為預定多筆帳棚,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Z○○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存至或跨行轉入亥○○之新光銀行、合庫帳戶。 亥○○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29,985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4分許 9,905元 ①提領:臺中市○○路0段00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亥○○之新光帳戶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Z○○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1頁至第45頁) ⒉Z○○報案相關資料:Z○○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亥○○之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⒋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3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7分許 20,005元 ⑷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9分許 20,005元 ⑸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0分許 19,005元 ①左列⑴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南屯分行      左列⑷⑸提領:臺中市○○區○○00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河店 ②收水:不詳地點         左列⑴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惠中店 左列⑵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高雄銀行臺中分行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13分許 49,987元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 29,123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5時30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左列Z○○匯款與編號之E○○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之21,998元,合計遭t○○提領如下: ⑴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 11,005元  F○○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F○○,佯稱:因其先前作業疏失,系統誤設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F○○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新光帳戶。 亥○○之新光帳戶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0分許 29,963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3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4分許 1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向上郵局 ②收水:不詳地點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車手不詳 ⒈告訴人F○○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9921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⒉F○○報案相關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921卷第129頁至第137頁) ⒊亥○○帳戶個資檢視、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9921卷第6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霧峰分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5分許 12,996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17分許 13,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0分許 30,000元 ⑴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6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7分許 20,005元 ⑶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8分許 7,005元 110年1月4日晚間6時53分許 17,000元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4日下午4時57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其先前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系統誤設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亥○○之合庫帳戶。 亥○○之合庫帳戶 110年1月4日下午5時29分許 21,998元 提領情況詳見上開編號Z○○提領項次下 同左 t○○(取簿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8,提領部分詳左列時間、地點) ⒈告訴人E○○110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3170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⒉E○○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中華郵政儲金簿影本、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騙款項通報單(偵23170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⒊亥○○合庫帳戶交易明細1張(原金訴31卷第25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 癸○○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 I○○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 m○○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m○○友人朱允辰,佯稱:因下單疏失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經朱允辰告知m○○後,致m○○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9分許 29,989元 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5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m○○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⒉m○○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167頁至第174頁) ⒊王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酉○(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酉○,佯稱:先前交易帳號有問題,需停止轉帳功能,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 26,123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註:左列甲酉○匯款與編號號天○○匯款遭少年陳○翰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被害人甲酉○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75頁至第179頁) ⒉羅梓悠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因下單疏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3分許 3,99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天○○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187頁至第191頁) ⒉天○○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193頁、第199頁至第201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47分許,佯裝係均百銀飾網路購物負責人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時,員工疏失誤設為經銷商將重複下單扣款,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王00之郵局帳戶。 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 15,43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24分許 15,5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廁所 少年陳○翰 壬○○(把風) ⒈告訴人戌○○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03頁至第209頁) ⒉戌○○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⒊王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⒋少年陳○翰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50頁至第52頁) ⒌被告壬○○110年1月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64頁至第66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8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甲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前某時許,佯裝係花王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丙○,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薛維仲之中信帳戶及楊00之郵局帳戶。 薛維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維仲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 1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15頁至第219頁) ⒉甲丙○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401卷第221頁、第225頁) ⒊薛維仲之中信帳戶、楊00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19頁、第59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99頁至第11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 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17分許 49,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20分許 49,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 3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2月18日晚間8時27分許 21,123元 ⑴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9分許 20,000元 ⑵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 1,000元 ⑶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8分許 1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匯款1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敦化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楊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29,989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3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臺中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甲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6時55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庚○,佯稱:因先前訂單交易錯誤,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1分許 2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3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甲庚○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27頁至第231頁) ⒉甲庚○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23分許,佯裝係均百韓飾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員工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7分許 22,222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22,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y○○109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⒉y○○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401卷第243頁至第249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9頁至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45分許,佯裝係西堤牛排財務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因系統異常,致其有1筆信用卡疑遭盜刷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確認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4分許 49,987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17分許 5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證人張素貞109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51頁至第255頁)(張素貞係由被害人辰○○請託到案供述) ⒉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59頁、第271頁至第272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 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HUNDRESS網拍業者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佯稱:因訂單誤植,誤設為批貨單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中信帳戶。 張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2分許 4,089元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4分許 4,2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敦煌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t○○ 壬○○(交提款卡) ⒈告訴人乙○○109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少連偵401卷第273頁至第279頁) ⒉乙○○報案相關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少連偵401卷第285頁至第293頁) ⒊張00之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核交2489卷第2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少連偵401卷第333頁至第33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401卷第129頁至第133頁) 彰化市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至14(即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09年12月18日晚間9時27分許 100元 (本次提領贓款部分含先前詐欺未領取之餘款)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敦化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敦化公園附近某處  r○○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 S○○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e○○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e○○,佯稱:因先前訂單誤設為團體訂單,將被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9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14分許 15,996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21分許 6,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Y○○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9分許,佯裝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Y○○,佯稱:因先前刷卡要退刷需確認個資,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7分許 99,789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28分許 39,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3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4分許 6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35分許 18,9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l○○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l○○,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誤刷11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1分許 34,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4分許 24,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6-1、6-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徐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7分許 11,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3,123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l○○匯款與編號號J○○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0分許 20,985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3分許 1,985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4分許 21,2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6分許 2,005元 (註:上開l○○匯款第2筆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 J○○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6時45分許,佯裝係昇恆昌宅配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J○○,佯稱:因先前線上購物下單,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3分許 49,987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55分許 49,987元 ⑴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分許 50,000元 ⑶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分許 1,900元 ⑷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13分許 3,005元 (註:左列J○○匯款與編號號l○○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晚間7時46分許,佯裝係昇恆昌機場免稅店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甲○,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徐00之郵局帳戶。 徐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47分許 3,099元 110年1月13日晚間8時53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0街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全家超商臺中新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甲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6日下午4時14分許,佯裝係DRQQ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辰○,佯稱:因先前購物,員工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誤下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取消設定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曾00之中信帳戶。 曾00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00之中信帳戶)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6分許 49,989元 ⑵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38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18分許 47,018元 ⑴110年1月16日晚間6時44分許 100,000元 ⑵110年1月17日凌晨0時22分許 47,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上址統一超商大時代店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x○○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下午5時55分許,佯裝係新竹漫步天湖露營區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x○○,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誤刷為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39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2分許 49,985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2分許 28,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8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9分許 39,9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8分許 29,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10-1、10-2、10-3(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1分許 29,98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8分許 3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南和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1分許 29,98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x○○匯款與編號號甲巳○之27,01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49,98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19,12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0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2分許 11,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甲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6時40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甲巳○,佯稱:先前訂單因員工疏失設為團購名單誤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 27,017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34分許 57,000元 (註:左列甲巳○匯款與編號號x○○前開29,98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 p○○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佯裝係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其先前刷卡購物,因系統異常致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呂00之郵局帳戶。 呂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分許 16,723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 5,5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分許 16,005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7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億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12-1、12-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分許 13,013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莊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9分許 7,015元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p○○匯款與編號號庚○○下開49,897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 庚○○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0日晚間7時41分許,佯裝係法國秘密甜點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先前訂單,因遭人冒簽成立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牟00、莊00之郵局帳戶。 牟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8分許 49,897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1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0元 ⑶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1,005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13,013元匯款同遭t○○於分次提領)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某處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略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13-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莊00之郵局帳戶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12分許 49,897元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47分許 22,985元 ⑴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21分許 60,000元 (註:左列庚○○匯款與編號號p○○上開7,015元匯款同遭t○○於同次提領) ⑵110年1月20日晚間8時54分許 17,6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 k○○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前某時許,佯裝為酵素公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k○○佯稱:因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k○○陷於錯誤,於右揭①時間,將右列款項使用自動櫃員機存款至z○○之中信帳戶。z○○於②同日將該筆款項轉至張00申設之中信帳戶。 z○○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z○○之中信帳戶)、張00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中信帳戶) ①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5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②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17分許 89,081元(連同上開金額) 110年1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22,985元(扣除手續費)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展館門市) ②收水:臺中市北屯區梅川公園 t○○(車手)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k○○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7頁至第30頁) ⒉k○○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k○○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偵23348卷第47頁至第56頁) ⒊z○○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23348卷第64頁,本院卷二第107頁、第109頁) ⒋張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37頁) ⒍t○○110年3月9日警詢筆錄(偵23348卷第24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⒎甲未○113年3月7日審理筆錄(原金訴31卷㈢第80頁)、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三第171頁至172頁)  ⒏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3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    附表二:被告t○○任取簿手之犯罪事實(被害人遭詐交付帳戶部分 ,為便於說明,仍列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時間:民國;金額: 新臺幣)--編號2不在上訴範圍,其餘均為量刑上訴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遭詐騙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取簿手 報告警局 備註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丙○○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mh770330」互加好友後聯繫,向其佯稱:若要辦理借貸,需提供土地銀行帳戶金融卡供借貸匯款,並以確認是否能正常使用要其以LINE提供金融卡密碼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3日晚間10時59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欣佳和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金融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華門市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丙○○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之土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55分許,前往統一超商逢華門市領取包裹,再依指示放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寄物櫃內,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取回使用。 t○○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930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9號) 2 丘00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網賺」刊登民間借貸廣告,丘00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Rong」互加好友後聯繫,「李佳Rong」向其佯稱:可提供民間借貸,但需提供2個銀行帳戶測試云云,致丘00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邁門市寄送右列2本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並提供提款卡密碼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丘00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凌晨1時18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德化門市領取包裹。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誤載領取時間為「109年12月19日凌晨1時18分許」,本院逕予更正) t○○ (註:t○○犯行部分已經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判決確定,原審為免訴判決,不在上訴範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1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丘00之國泰帳戶 3 邱○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晚間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包裝工作廣告,邱○緣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茹茹」、「財務純」互加好友後聯繫,「茹茹」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邱○緣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晟寶門市寄送右列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隆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邱○緣之郵局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0時5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太隆門市領取包裹。 t○○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4 j○○(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初,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j○○女友瀏覽後即告知j○○,j○○即與通訊軟體LINE ID「WX927」互加好友後聯繫,「WX927」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1個帳戶有5,000元補償款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8日中午1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土銀帳戶、合庫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j○○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土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之合庫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36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新大億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5 U○○○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代工廣告,U○○○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招兼職*梁」互加好友後聯繫,「招兼職*梁」向其佯稱:工作發工資時需要寄送銀行存摺、提款卡供匯薪資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9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萬寶門市寄送右列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2段366之1號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U○○○之高雄銀行、台新銀行、新光銀行、農會、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均詳卷)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5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6 q○○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q○○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晴」互加好友後聯繫,「阿晴」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幫忙申請政府補助款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正達門市寄送右列中信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至臺中市○○區○○0街0號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q○○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之中信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31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鑫佳慶門市領取包裹。 t○○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7 K○○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庭代工廣告,K○○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佩紋」互加好友後聯繫,「蔡佩紋」向其佯稱:應徵工作需提供帳戶跟廠商訂購材料,及薪資匯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鳳專門市寄送右列新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至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統一超商興生門市給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K○○之新光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1日中午12時20分許,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興生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 8 亥○○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貸款廣告,亥○○瀏覽後即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胡湘珮」互加好友後聯繫,「胡湘珮」向其佯稱:需交付帳戶供公司會計檢查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年1月2日晚間9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車站8號倉庫、110年1月4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將其右列之國泰帳戶、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寄放於該2處置物櫃內給本案詐欺集團供本案犯罪使用。 亥○○之新光帳戶、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光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逕予更正)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10年1月3日凌晨1時43分許,前往臺中車站8號倉庫領取包裹;於110年1月4日下午3時5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沙鹿店內之置物櫃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即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17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金訴字第1052號) 9 甲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前中午12時許,在臉書社團刊登小額借款廣告,甲寅○瀏覽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阿SA」)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聯繫,「阿SA」向其佯稱:欲小額借款需提供銀行提款卡經審核後方能撥款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玻門市寄送右列玉山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軟體門市,嗣後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供犯罪使用。 甲寅○之玉山帳戶 t○○依「財源廣進」、「別問」、「小智」指示,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許,駕駛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統一超商軟體門市領取包裹。 t○○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94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 附表三:本院改判無罪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被告t○○為編號A部分;被告甲未○為編號A至J部分     (原判決附表三無罪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告訴人遭詐欺過程 匯款帳戶、 寄送帳戶 匯款(存款)時間/ 金額 提領、轉帳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收水地點 提領車手/ 收水 證據清單/ 有無提領影像 報案警局 備註 A 酉○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6日下午4時許,佯裝係露營樂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酉○,佯稱:因其先前消費,遭駭客入侵電腦誤植資料為多筆消費,要幫其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黃00之中信帳戶。 黃00之中信帳戶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7元 ⑴110年1月6日下午5時22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6日下午5時41分許 30,000元 (註: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7日凌晨0時6分54秒許 提領100,000元,本院逕予更正)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酉○110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10812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⒉酉○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812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 ⒊黃00之中信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偵10812卷第6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至6(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 30,000元 B 地○○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許,佯裝係露營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佯稱:因其先前訂單錯誤致多扣款,要幫其解除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分許 22,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8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興中分行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地○○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63頁至第65頁) ⒉地○○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地○○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至第67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31頁至第33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5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9分許 2,005元 C Q○○(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8分許,佯裝係威尼斯溫泉露營地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Q○○,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為團報會員消費,要幫其取消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 張00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29,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3分許 20,005元 (註:追加起訴書漏載此筆提款)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Q○○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字9673卷第71頁至第75頁) ⒉Q○○報案相關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通話紀錄截圖、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偵字9673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82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t○○110年2月3日警詢筆錄(偵9673卷第25頁至第29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字9673卷第49頁至第53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48號等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5分許 13,123元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6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宜寧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8分許 3,456元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分許 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中鑽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D P○○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5日晚間6時許,佯裝係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P○○,佯稱:因其先前網路購物條碼錯誤,致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江00之土銀帳戶。 江00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00之土銀帳戶)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3分許 29,988元 ⑴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5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10,005元 ⑶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4,005元 ⑷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53分許 5,6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豐原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上某土地公廟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P○○109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78頁至第79頁) ⒉P○○報案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偵23988卷第82頁至第87頁)  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業存字第1100005679A號函檢附江00之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3988卷第88頁至第91頁) ⒋t○○110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偵23988卷第45頁至第46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49頁至第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98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6分許 4,009元 109年12月25日晚間7時48分許 5,569元 E a○○ (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2日下午5時23分許,佯裝係露營業者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a○○,佯稱:因其先前誤訂營位8晚,要協助退訂,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許00之渣打帳戶。 許00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00之渣打帳戶)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19分許 199,987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a○○110年1月22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⒉a○○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129卷第198頁、第200頁)  ⒊許00之渣打帳戶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29卷第266頁) ⒋t○○110年4月7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29卷第15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988卷第21頁至第22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追加起訴書(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7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8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29分許 19,9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①提領: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自動櫃員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新店碧潭郵局,本院逕予更正) ②收水:臺中市東區新民街某處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5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6分許 20,005元 110年1月22日晚間6時37分許 20,005元 F 丁○○(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7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丁○○,佯稱:其有10筆訂單需解除,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5,678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 45,000元 ①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不詳地點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丁○○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5159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⒉丁○○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2515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5159卷第81頁) ⒋t○○110年1月26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515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G 癸○○(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50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佯稱:因先前下單時系統錯誤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郵局帳戶。 宋00之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1分許 49,986元 ⑴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8分許 20,005元 ⑶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9分許 20,005元 ⑷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56分許 60,000元 ①左列⑴至⑶提領: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1(統一超商潭豐門市自動櫃員機);左列⑷提領:不詳地點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告訴人癸○○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⒉癸○○報案相關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46頁至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宋00之郵局帳戶〕(偵31474卷第103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潭豐門市〕(偵31474卷第87頁至第9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3分許 49,039元 H I○○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1分許,佯裝係日本怪獸美妝學院客服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I○○,佯稱:因先前下單時員工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誤刷多筆訂單,要幫其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I○○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宋00之中信帳戶。 宋00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18分許 15,947元 109年12月22日下午5時4分許 30,000元 (提款之部分金額超過I○○所匯款之金額係另案被害人遭詐款項)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甜園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厝車站 t○○ 甲未○(收水) ⒈被害人I○○109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58頁至第59頁) ⒉I○○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偵31474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61頁、第64頁至第68頁)   ⒊宋00之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31474卷第105頁) ⒋t○○110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偵31474卷第31頁至第37頁) ⒌109年12月22日車手t○○提領過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統一甜園門市〕(偵31474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1474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I r○○(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員工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r○○,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張00之郵局帳戶及馮00之華南帳戶。 張00之郵局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8分許 99,989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4分許 60,000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7時16分許 40,000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告訴人r○○110年1月6日、110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241頁至第247頁、第249頁至第255頁) ⒉r○○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被害人匯款資料表(警0000000000卷第257頁至第267頁、第275頁至第281頁) ⒊張00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39頁至第42頁) ⒋馮00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⒌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⒍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73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馮00之華南帳戶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0分許 28,98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27分許 14,985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45元,本院逕予更正)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8分許 9,005元 ⑶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0分許 15,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OK超商臺中工學店自動櫃員機)、臺中市○區○○路000號(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J S○○ (未提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5日晚間8時13分許,佯裝係露營樂網站客服人員及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S○○,佯稱:因先前訂單刷卡有誤,將重複扣款,要幫其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馮00之華南帳戶。 馮00之華南帳戶 110年1月5日晚間8時38分許 23,456元 ⑴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7分許 20,005元 ⑵110年1月5日晚間8時49分許 3,005元 ①提領: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自動櫃員機) ②收水:不詳地點 t○○(車手) 甲未○(收水) 少年葉○群、廖○豪(把風) ⒈被害人S○○110年1月5日警詢筆錄(警0000000000卷第305頁至第307頁) ⒉S○○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交易結果明細截圖、手機通話紀錄截圖、存簿封面截圖(警0000000000卷第309頁至第319頁) ⒊馮00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少連偵193卷第43頁) ⒋t○○110年3月10日警詢筆錄(少連偵193卷第5頁至第7頁)    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少連偵193卷第18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附表四:被告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犯罪所得就被告t○○部分均是以被害人匯款金額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犯罪所得就被告壬○○部分均是以單日300元計算) 1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8,962元×3%=3,568元 2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123元×3%=663元 3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99元×3%=119元 4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5,001元×3%=2,550元 5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000元×3%=900元 6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80元×3%=119元 7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3,948元×3%=2,518元 8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98元×3%=209元 9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2,840元×3%=2,78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972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998元×3%=56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086元×3%=1,77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87元×3%=33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985元×3%=1,7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9,998元×3%=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09,755元×3%=9,2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989元×3%=1,4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9,986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8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004元×3%=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208元×3%=2,61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9,000元×3%=1,4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000元×3%=39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6,999元×3%=1,1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0元×3%=3,0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4,018元×3%=1,92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131元×3%=39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6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45元×3%=370元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詳附表三  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詳附表三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879元×3%=3,44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87元×3%=152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無罪,詳如主文第5、6項所示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2,123元×3%=663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702元×3%=1,371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39,566元×3%=1,186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99,987元×3%=5,9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45,678元×3%=1,37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9,433元×3%=3,58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93元×3%=2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9,879元×3%=4,496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10元×3%=240元 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本院改判如主文第4項所示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977元×3%=1,82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12元×3%=53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985元×3%=89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082元×3%=4,772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959元×3%=2,69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998元×3%=659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99,025元×3%=2,970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5,947元×3%=478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0元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t○○部分:179,347元×3%=5,380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9,987元×3%=8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22,222元×3%=666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t○○部分:49,987元×3%=1,499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壬○○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t○○部分:4,089元×3%=122元 壬○○部分:300元(同上)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144,959元×3%=4,318元  t○○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主文) 23,456元×3%=703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983元×3%=1,97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8,912元×3%=4,1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188元×3%=3,665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9,974元×3%=2,99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99元×3%=92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6,992元×3%=4,409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08,050元×3%=7,741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017元×3%=81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266元×3%=1,267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2,779元×3%=3,683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所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原判決主文)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 t○○、甲未○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本院諭知) t○○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985元×3%=899元 附表五:被告甲未○之犯罪所得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備註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1日於大里仁愛醫院附近收水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6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烏日區某處收水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8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某處收水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路郵局旁停車場收水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6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巷子收水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環中路6段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7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南和路郵局附近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3日在全家便利商店新時代店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4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6日在統一超商大時代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中興大學門口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8日在不詳地點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長億活動中心外涼亭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9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至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0日在統一超商長億門市附近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21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300元 110年1月12日在梅川公園某處收水 附表六:被告t○○、甲未○之車行紀錄比對 編號 附表一 編號 當日最後 提領時間 附表一所列收水地點 t○○(車手)車牌及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甲未○(收水)5088-ZG 車行紀錄( 偵10812卷) 1 1至3 109.12.29 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南區臺中路郵局旁之停車場 RCY-5083 晚間10時31分 崇德路、大豐路(P248) 晚間10:02 崇德路、崇德六路、崇德五路(P257) 2 9至 、 110.1.19 晚間9時30分許 110.1.19 21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北區梅川公園 000-0000 晚間10:36至 晚間10:41 天津路、梅川東路口、青島西街(P323-324) 晚間10:15 至晚間10:49 青島路、天津路、梅川東路口(P308) 3 、、、 109.12.27 下午3:34霧峰至109.12.28 0時8分許 明台高中停車場(臺中市○○區○○路00號) RCY-5083 12月27日下午3:30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53) 12月28日0:18-36 烏日區新興路、五光路、光德路(P261) 12月27日下午4:15霧峰區中正路、吉峰路口(P262) 12月28日0:57 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口(P261) 4  109.12.28 0時22分許 臺中市烏日區某處 同上烏日區 同上烏日區 5 至 109.12.28 晚間7時59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 RCY-5083 晚間7:11至下午8:27在工業區內 晚間8:28河南路、青海路口(P249) 晚間7:42中港路、工業區1路、20:29河南路、青海路口(P259) 6  109.12.24 晚間10時5分許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附近收水 000-0000 領款後租車 12月24日租車 晚間11:15(P229、241) 晚間10:34中工三路、天佑街口(P208)-在工業區 7  110.1.6 中午12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烏日分行)附近巷子 步行 下午1:05烏日區烏日里麻園溪西路口(中山路1段、2段路口,靠近玄提領地點) (P143) 8 至 110.1.14 下午5時42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西屯河南路、福星路 000-0000 下午6:11文昌東一街口、天津路(P332) 下午6:22 文昌東一街、漢口路 (P315) 9 至 110.1.8 下午6時8分起至下午8 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與中興路附近 RCY-5083 下午1:59至晚間午9:01 均在大里區中 興路、東榮路 、益民路等 (P197) 下午5:15至晚間8:20均在大里區中興路、東榮路、益民路等 (P201) 10 至 至 109.12.26 晚間7時22分至晚間10 時0分許 收水地點不詳 提領地點:臺中市豐原區豐中路、三民路 000-0000 12月26日晚間7:28至12月27日 0:37 在豐原區 (P237) 12月26日下午7:33至晚間10:00在豐原區 (P235)

2025-02-19

TCHM-113-原金上訴-75-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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