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苓於民國107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7日止累計124,947元正未給付,其中119,829元為本金
;5,02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累計25,05
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58元為消費款;1,397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829元 李苓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658元 李苓 自民國114年0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MLDV-114-司促-1695-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