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汐琴
邱金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3,11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邱汐琴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邱金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3,11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
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
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
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
到期。(四)詎債務人邱汐琴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迄今尚欠423,114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邱金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3114元 邱汐琴、邱金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3114元 邱汐琴、邱金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MLDV-113-司促-8063-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