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朝陽科技大學

共找到 84 筆結果(第 61-70 筆)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汐琴 邱金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3,11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邱汐琴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邱金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3,11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 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 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 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 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 到期。(四)詎債務人邱汐琴自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迄今尚欠423,114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邱金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3114元 邱汐琴、邱金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3114元 邱汐琴、邱金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26

MLDV-113-司促-8063-20241126-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仁傑 許沛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仁傑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賢 龍、許沛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 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03,9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 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 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 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林仁傑自113年8月1日起未 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192,37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林賢龍、許沛函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1-26

SCDV-113-司促-11360-20241126-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燕蘋 邱献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389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燕蘋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邱献郎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本金合計新 臺幣(下同)112,52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 為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 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 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邱燕蘋自113年8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 請人25,38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邱献郎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24

NTDV-113-司促-7403-202411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宥圻 陳順正 鄭凱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宥圻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順 正、鄭凱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借 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87,24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宥圻自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152,08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陳順正 、鄭凱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078-202411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冠鴻 林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冠鴻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健 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本 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58,90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冠鴻自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243,66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林 健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081-202411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弘凱 劉彩文 魏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弘凱前就讀朝陽科 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劉彩文、魏佳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89,544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 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 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劉 弘凱自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149,466 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劉彩文、魏佳慧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076-202411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辰源 蔡明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辰源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蔡明 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 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01,05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蔡辰源自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441,97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蔡 明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079-202411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魏彤育即魏慈萱 魏添枝 黃茱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彤育即魏慈萱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 務人魏添枝、黃茱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69,144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魏彤育即魏慈萱自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欠聲請人168,465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魏添枝、黃茱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077-2024112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翊瑄兼蔡翠津之繼承人 羅世明即蔡翠津之繼承人 羅婉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 羅孝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世明、羅婉培、羅孝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翠津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翊瑄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陸 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債務 人羅世明、羅婉培、羅孝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翠津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羅翊瑄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羅翊瑄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蔡翠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1,712元整,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羅翊瑄自113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266,93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連 帶保證人蔡翠津於民國110年7月1日死亡,債務人羅 世明、羅婉培、羅孝培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翠津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翊瑄 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936元 羅世明即蔡翠津之繼承人、羅孝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羅婉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羅翊瑄兼蔡翠津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936元 羅世明即蔡翠津之繼承人、羅孝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羅婉培即蔡翠津之繼承人、羅翊瑄兼蔡翠津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18

CHDV-113-司促-12316-20241118-2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盧德憲 鍾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741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德憲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鍾秀 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 計新臺幣(下同)339,01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 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 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盧德憲自113年7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 ,迄今尚欠聲請人85,741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 鍾秀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1-15

SCDV-113-司促-10981-2024111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