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依庭即李靜寧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
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⒈請債務人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明細,並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
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
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
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
來源?
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3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2年3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
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⒋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⒍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牌
號碼:000-0000車輛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債務,屬有擔
保債務,請債務人陳報該上開車輛為何人所有?二手市值約為
何?併陳報車輛行照影本、債務總金額、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
餘額。
⒎依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之債務業已清償完
畢;另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誤載為「中租合迪有
限公司股份公司」?若是,並請更新債權人清冊。
⒏請說明債務人目前年齡27歲,且有固定收入,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為141,
036元,為何無法清償目前債務?並請分別說明廿一世紀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泓興之債務內容及總金額為何?是否為
擔保債權?資金用途為何?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⒐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TNDV-114-消債更-156-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