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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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893號 債 權 人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竑慶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四湖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03

TCDV-113-司執-189893-20241203-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8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肯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人壽保險資料 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 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北區,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2-02

TCDV-113-司執-191817-20241202-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81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鏡明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查債 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 市大安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25

TCDV-113-司執-179816-20241125-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931號 債 權 人 林翠琪 住○○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純仁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20

TCDV-113-司執-181931-20241120-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534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睿淵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 款、保險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 市內湖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20

TCDV-113-司執-185343-20241120-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107號 債 權 人 林于熙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1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享景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車輛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 健保、集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惟債權人陳報車輛所在地在 高雄市鳳山區,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20

TCDV-113-司執-178107-20241120-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102號 債 權 人 林于熙即林曉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子伶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采風牙醫診所之 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集保、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 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聲請狀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19

TCDV-113-司執-178102-20241119-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41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菘莘即楊炳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 臺北市大安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19

TCDV-113-司執-184174-20241119-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105號 債 權 人 林于熙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1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逢异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麗日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集保、勞健保、郵局存款等 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 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19

TCDV-113-司執-178105-20241119-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68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宏宥即郭合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存款、人壽保 險等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 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關廟區,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19

TCDV-113-司執-183687-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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