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弘伸即蘇金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
區、中正區、大安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
憑。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TCDV-114-司執-1334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