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欠費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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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85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顏琳潔 被 告 吳戰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8,65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租用原告設備號碼「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之電信設備(如證物1,裝機申請書所示),截至民國113年 3月止,如附表欠費設備清單所示,共積欠電信費合計新臺 幣(下同)11萬8,65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原告依約 終止其使用,並依上開電信設備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該上開電信費。 二、基於上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裝機申請書、欠費設備清單 、繳費通知單、欠費催繳函文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庭爭執,復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 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是原告之 上開主張,自堪信實。則原告依上開電信設備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電信費合計11萬8,650元,洵屬有據 。又兩造間之系上開電信設備契約就原告請求各筆費用固然 訂有繳費期限,然原告請求被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給付遲延利息,自無不可。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22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陸、本件係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 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表:欠費設備清單

2024-11-06

KLDV-113-基簡-853-20241106-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慈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58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6,583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欠費清單

2024-10-24

SLDV-113-司促-12177-2024102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呂紹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6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3,6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22

SCDV-113-司促-10117-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86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 0000。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22

SCDV-113-司促-10118-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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