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文正於民國111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246,674元正未給付,其中
241,967元為本金;4,7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6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1967元 郭文正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TCDV-113-司促-31061-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