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督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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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浩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及本 金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 2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 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 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 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 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 月3日止,帳款尚餘54,242元,及其中本金50,509元未按期 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 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993-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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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詹虹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968-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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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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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文正於民國111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246,674元正未給付,其中 241,967元為本金;4,7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6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1967元 郭文正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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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志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志森於民國112年07月19 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9日起至 民國119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596,933元正未給付, 其中590,225元為本金;6,7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0225元 江志森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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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1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換 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5000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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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2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施紀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7940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20-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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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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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1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游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 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0106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15-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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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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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華亭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110年09月22日 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2日起至民 國117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 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422,933元正未給付,其 中410,757元為本金;11,38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757元 華亭姸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9%計算之利息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41-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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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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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4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紀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41-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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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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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世昌 債 務 人 簡忠威 林簡秀玲 一、債務人簡忠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依前開利率最 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簡忠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 簡秀玲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14-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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