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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涂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涂淑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12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78,69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 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 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4,841元整 (約定條款第1 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 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7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 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8,690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025-03-07

TTDV-114-司促-698-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鄭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進益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23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59,478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3,43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665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9478元 鄭進益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3-06

PCDV-114-司促-568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嚴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嚴永欽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9月1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22,94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2,16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 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 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 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7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47元 嚴永欽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75-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家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28,83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1,431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 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 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 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830元 楊家偉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77-2025030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駱亭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87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駱亭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14年2月28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59,091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 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15。利息計算:3,581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9091元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ILDV-114-司促-966-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曾于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于慈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23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25,361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 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 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655元整 (約定條款第1 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 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 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5,361元 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025-03-06

TTDV-114-司促-745-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曜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609元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 緣債務人吳曜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36,609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2,131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 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 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 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 :如附件

2025-03-06

TPDV-114-司促-288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史偉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史偉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 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2 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47,344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395元整 (約 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 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 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 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 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344元 史偉宗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76-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奎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奎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 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2 3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23,345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802元整 (約定 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050元整(約定條款第 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 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 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 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9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345元 黃奎彰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3-05

TCDV-114-司促-5907-2025030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雅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雅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23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9,88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324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7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87元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3-05

PCDV-114-司促-554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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