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翁伶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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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通駿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通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通駿(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 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1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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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賈燕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賈燕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賈燕萍(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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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輝(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0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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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啓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啓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啓福(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0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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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思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思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思閒(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 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7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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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家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經判刑及執行 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 併附保護管束者,應命受刑人受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 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項、第2項 ,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47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4771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戶籍謄本及人相 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裁判書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 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 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7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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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65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1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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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紹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紹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甫(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2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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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瓊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瓊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9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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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2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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