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葉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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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呂冠霖 一、債務人呂冠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168元,及自民國11 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滯納金新臺幣3,6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專 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1第1項第1款、 第510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 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而所謂表明當事人,應提出其相關年籍資料等 足以特定當事人之人別,俾利確定聲請程序之主體效力歸 屬之對象,且供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 達當事人。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浩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 聲請狀所載該債務人身分證字號調取戶籍資料結果,與所 載年籍資料不相符合。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後5日 內陳明李浩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俾供本院查對該債 務人人別,繼以審核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為完全 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事項。惟查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 1月6日送達,而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 此部分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7

CHDV-113-司促-11692-20241127-2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白筱慧 白筱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072元,及自 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及違約金2,107元,及滯納金7,50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7

HLDV-113-司促-5597-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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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廖淳萍 債 務 人 黃仲榆 一、債務人廖淳萍、黃仲榆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287元 ,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28元、滯納金新臺幣900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26

CHDV-113-司促-11941-20241126-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辰 林思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992元,及自民國110 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4,999元、滯納金新臺幣5,400元,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22

SLDV-113-司促-11704-2024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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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6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楊銀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滯 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9

TCDV-113-司促-31762-20241119-2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楊偉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096元,及自民國 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及滯納金5,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5596-2024111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淳萍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4-11-08

CHDV-113-司促-11941-202411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38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陳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壹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陸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7

PCDV-113-司促-25338-20241107-1

北小
臺北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451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雨謙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6,3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訴訟標的價額:85,502元(本金及利息)+7,524元(違約金)+3,300 元(滯納金)=96,326元

2024-11-04

TPEV-113-北小-4451-2024110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2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呂冠霖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債務人李浩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4-10-30

CHDV-113-司促-11692-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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