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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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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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6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長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伍拾陸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76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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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0號 債 權 人 裕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谷 債 務 人 陳宥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零壹拾捌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93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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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泳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陸佰柒拾捌 元,及其中(一)壹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 息、(二)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06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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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紘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伍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24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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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黃建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貳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233-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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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湯思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參佰柒拾 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77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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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書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書廷於民國113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98,8 11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3日止累計193,339元正未給付,其中187,298元為本 金;5,424元為利息;6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書廷於民國113年04月02日向 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 120年04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3日止累計157,909元正未給付,其中 150,813元為本金;6,30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298元 黃書廷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0813元 黃書廷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2025-03-19

PCDV-114-司促-7174-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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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郭麗萍即郭琇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暨 自民國9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麗萍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 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9

PCDV-114-司促-7146-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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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蔡明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暨 自民國96年09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明珊於民國93年10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 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9

PCDV-114-司促-7144-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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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明宗於民國94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11 月09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20,464元 正未給付,其中19,770元為本金;601元為利息;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70元 李明宗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PCDV-114-司促-585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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