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蘇柏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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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韋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韋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2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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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得因竊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9 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4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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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俊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俊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俊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 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4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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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同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同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同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 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09-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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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9 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4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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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凱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凱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凱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0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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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宥迎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宥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宥迎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 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8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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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O THAI SON杜泰山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O THAI S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O THAI SON因殺人罪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2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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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智雄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智雄前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付保護管束者 ,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項,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7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 判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 估報告表、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強制 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 、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 狀態維護清單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 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7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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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春煌(原名梁春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春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春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 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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