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莊育貴
被 告 陳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以
同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對郭晏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部分,待郭晏賓刑事部分審結時一併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YDM-114-附民-8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