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賴清德

共找到 61 筆結果(第 61-61 筆)

輔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 相 對 人 陳○○ 關 係 人 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陳○○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鄧傳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因病致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 足,爰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 為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 統表及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件為證。又經本院審驗相對 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態,在鑑定人前點呼其姓名,訊問相對人 下列問題,其回答:「(你幾年次?)51年次」、「(指聲 請人。何人?)兒子,女兒」、「(你住嘉義縣還嘉義市?   )嘉義市」、「(這裡是哪裡?)嘉基」、「(你有幾個小 孩?)2個」、「(今年民國幾年?)112...3年」、「(今 天星期幾?)星期一」、「(中午吃什麼?)中午還沒吃」   、「(現在臺灣總統何人?)賴清德,是中華民國總統」等 語,另參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醫師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相對人因慢性思覺失調症,長期於部立嘉 義醫院精神科接受治療,相對人在鑑定時對問話均可正確回 應,查閱相關病歷亦有規則服藥、看診,但因慢性精神症狀 導致理解判斷能力與邏輯推理能力已有下降,認因精神障礙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顯有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等語,有本院民國11   3年9月30日勘驗筆錄及該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基 上,足認相對人雖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但其確因 精神障礙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情為真   ,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輔 助宣告之人。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 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 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 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 既應受輔助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再者,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無明文需為其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僅受監護宣告時有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 故本案情形無庸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本 院審酌相對人離婚,聲請人表示同意擔任輔助人,相對人其 餘子女亦表同意,有同意書及戶籍謄本附卷為憑,併參聲請 人與相對人為父女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程度之信賴感及 依附感,堪認由聲請人任輔助人,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 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2024-10-04

CYDV-113-輔宣-43-202410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