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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李科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上開之債權,請求年利 率6%,卻未提出其依據,故依民法第203條超過年息5%部分 計算利息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4

KSDV-113-司促-16435-20241014-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23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徐竹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 16計算利息部分,經查:債權人主張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 )34,840元係剩餘未繳金額34,340元及第8至24期帳單逾期 金500元,惟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影本並無上開金 額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約定,經本院分別於113年8月 29日、113年9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釋 明請求本金及逾期金均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上開通知已分別於113年9月2日、1 13年9月12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僅於113年9月9日具狀陳報 依合約約定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違約金,惟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利息」約定之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請求利 息利率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 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14

TNDV-113-司促-16923-20241014-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34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黃證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 16計算利息部分,經查:債權人主張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 )45,140元係剩餘未繳金額44,440元及第3至9期帳單逾期金 700元,惟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影本並無上開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約定,經本院分別於113年8月29 日、113年9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釋明 請求本金及逾期金均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上開通知已分別於113年9月2日、113 年9月12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僅於113年9月9日具狀陳報依 合約約定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違約金,惟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利息」約定之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請求利息 利率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 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0-14

TNDV-113-司促-16934-20241014-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陳敬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上開之債權,請求年利 率16%,卻未提出其依據,故依民法第203條超過年息5%部分 計算利息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4

KSDV-113-司促-16431-20241014-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2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趙又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上開之債權,請求年利 率6%,卻未提出其依據,故依民法第203條超過年息5%部分 計算利息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4

KSDV-113-司促-16432-20241014-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4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蔡盛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KSDV-113-司促-16434-20241011-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14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07

SLDV-113-司促-11264-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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