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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才國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962元正,迭經 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 及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7

PHDV-113-司促-1296-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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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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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丁仲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 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 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丁 仲旺於94年4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 ,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 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 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 3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0,019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9,692 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60,323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4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0,323元自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7

PHDV-113-司促-1300-202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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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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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順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順錫於民國109年09月2 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7

PHDV-113-司促-1314-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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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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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博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定。蓋以督促程序旨在使債權人能簡 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惟此對不在法院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甚 為不利,故法律乃明定其為專屬管轄,用以保護債務人之利 益,所以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對不在其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的支 付命令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江博維發支付命令,聲請 狀雖記載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本院轄區,惟依債務人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住所已於民國111年3月22日遷 移至基隆市○○區○○里○○路000巷0○0號,並非在本院轄區,故 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2024-12-17

PHDV-113-司促-1313-20241217-2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温祐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温祐銓發支付命令,聲請 狀係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2 年12月29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本件核屬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國外送達之者, 故依首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2024-12-17

PHDV-113-司促-1306-202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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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瑞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洪瑞鴻於112年10月 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 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 欠聲請人31,782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260元整、消費款6, 51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3,331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372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29,850元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 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7

PHDV-113-司促-1301-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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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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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湯易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湯易凡於民國 101 年5月21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 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 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2月18日止共計結帳新 臺幣 137,973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7

PHDV-113-司促-1305-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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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桂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林桂彬已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2024-12-17

PHDV-113-司促-1292-202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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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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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呂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呂春美於民國92年04月17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 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 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7

PHDV-113-司促-1315-20241217-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葉美伶 債 務 人 倪錦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一)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3

PHDV-113-司促-1286-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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