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昱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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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吳思靜 被 告 高憲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4

TPHM-111-重附民-39-20250114-2

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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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胡海華 臺台北市○○區○○○路0號4樓之1 被 告 高憲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4

TPHM-113-附民-119-20250114-1

重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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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丁桂蘭 被 告 林聖凱 高憲鈺 陳意婷 陳玉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TPHM-111-重附民-27-20250114-1

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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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83號 原 告 林幸子 王樹源 黃玉妙 被 告 林聖凱 陳意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4

TPHM-111-附民-683-20250114-1

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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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81號 原 告 李麗香 被 告 林聖凱 高憲鈺 住○○市○區○○○路○段00號 上列被 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4

TPHM-111-附民-681-202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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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82號 原 告 吳憲政 被 告 林聖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4

TPHM-111-附民-882-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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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吳思靜 被 告 楊嘉玲 湯季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 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 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 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 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所謂「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 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 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 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 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8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楊嘉玲、湯季華,就原告部分,並未於刑事訴訟 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對楊 嘉玲、湯季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以 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4

TPHM-111-重附民-39-20250114-1

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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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53號 原 告 李宜蓁 被 告 林聖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9日上午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同日前述刑事案件辯 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本 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TPHM-113-附民-2053-20250114-1

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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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79號 原 告 張景名 被 告 林聖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4

TPHM-111-附民-679-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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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光熙 宋卉玟 蔡秀蘭 被 告 林聖凱 高憲鈺 陳意婷 陳玉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4

TPHM-111-重附民-26-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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