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陳彧勝
被 告 李昌祿
賴詠蘋
李芷綺
李晨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18,90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
二、被告李昌祿、賴詠蘋、李芷綺、李晨希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上開被告
死亡,原告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
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圳頭段 766-2地號土地 370元 6080 1/3 749,867元 2 圳頭段 766-6地號土地 370元 3498 1/3 431,420元 3 北梅段 156地號土地 3,700元 77.12 1/2 142,672元 4 北梅段 21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現值為:129,900元 1/2 64,950元 合 計 1,418,909元
MLDV-113-補-2432-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