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劉沛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沛宣於111年12月30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
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
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89,84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二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751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4年2月14日起,以本金新臺幣89,849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
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
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
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
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849元 劉沛宣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MLDV-114-司促-989-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