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黃鉑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971元,及其中新臺幣42,1
5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2939-2025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