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亮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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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沈珈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參拾柒 元,及其中壹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1-14

TYDV-113-司促-15065-20250114-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42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歐陽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其中貳萬 陸仟參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4

PCDV-113-司促-36742-20250114-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46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林明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元,及其中 壹萬柒仟肆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4

PCDV-113-司促-36746-20250114-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4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林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參拾貳 元,及其中壹萬壹仟參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0

PCDV-113-司促-36741-202501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95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童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壹佰貳拾肆 元,及其中參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0

PCDV-113-司促-34695-2025011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黃鉑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971元,及其中新臺幣42,1 5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0

PTDV-113-司促-12939-20250110-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子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1-08

TPDV-113-司促-17600-20250108-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政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11元,及其中新臺幣19,0 36元,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08

SLDV-113-司促-14823-2025010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4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陳冠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3-司促-37041-202501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3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林思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6

TCDV-113-司促-37038-202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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