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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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建名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建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建名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9918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35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41-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廣毅 現於法務部○○○○○○○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廣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廣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並於 民國111年5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5010號核准假釋在 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 0年度訴字第3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16-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必丞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必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必丞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下稱前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65萬元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入監執行,並於111年5月 4日核准假釋在案,另於刑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325日於112 年3月30日執行完畢出獄。嗣因假釋期間另案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月6月確定,併科罰金22,296元確定,復更定前揭徒 刑部分為應執行有期徒刑為2年6月,罰金部分為662,000元 確定。前案保護管束於112年4月25日期滿,並自翌日(即112 年4月26日)至113年9月11日間刑期共計555日順延;復於113 年9月12日入監執行前揭順延刑期,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200號核准假釋在 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20-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恒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恒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恒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64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6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26-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世賢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及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3 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9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 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35-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馥羽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馥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馥羽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64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5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25-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佘國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佘國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佘國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10月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 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448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38-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其中拘役20日 已執行完畢折抵刑期)及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22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3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4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32-20250121-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及1年2月確定,並 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840號核准假釋在 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8年度審訴字第373號、4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2025-01-21

CTDM-114-聲保-37-20250121-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張云鳳 相 對 人 黃麗燕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 343401)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343401),內載新 臺幣2,110,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1日,詎經提示後,尚 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1

TCDV-114-司票-70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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