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7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彥力
送達地址: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
17弄1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美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周桂蘭之郵局開戶情形、勞工
保險投保資料及集中保管所持股明細,並請求執行其存款及
薪資、股票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
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燕巢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KSDV-113-司執-157785-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