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241號
債 務 人 翁陳美鳳 住屏東縣○○鄉○○村○○○巷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義向
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其中
部分係屬醫療保險,本院如准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將使聲明異議人晚年生活失去
醫療保障,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
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
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次按「小
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
終止後無解約金之壽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又執行法院就債
務人之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倘該債權金額未逾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
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
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
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執
行。但有同條第5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亦均係法院辦
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所明
定。另小額終老保險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我國人口老
化與少子化趨勢,提供高齡者身故或失能之基本保險保障,
所推動之政策性保險,其保額上限為新臺幣90萬元,保障被
保險人及其家屬之生活經濟安定,其解約金及保險給付均不
予執行,亦係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第五點立法理由所詳載。
三、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以屏院昭民執洪113司執69241字第
113號執行命令扣押聲明異議人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義向
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下稱
系爭保險債權),嗣本院如代位解約,得保留附約健康保險
,聲明異議人晚年生活不致失去醫療保障,此有三商美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日(113)三法字第03702號函
附卷可稽,是故,聲明異議人認本院如准對第三人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解約,將使聲明異議人晚年
生活失去醫療保障,為無理由。另本院上揭扣押命令已依強
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
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51,228元,毋庸再行保留其
他生活費用。綜上,就聲明異議人之主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PTDV-113-司執-69241-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