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信用卡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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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紘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7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帳款尚餘62,973元,及 其中本金60,07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69元 謝紘睿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49103元 謝紘睿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83-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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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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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聖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零玖拾捌元,及本金 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4 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 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 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8 日止,帳款尚餘63,098元,及其中本金59,623元未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 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84-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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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雯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9月9日、110年10月2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 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 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0日止,帳款尚餘86,550元, 及其中本金81,80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 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85-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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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仲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帳款尚餘55,813元,及 其中本金52,33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81-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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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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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若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5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帳款尚餘49,591元,及 其中本金48,35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 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 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80-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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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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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采璇即黃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帳款尚餘43,652元, 及其中本金40,40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㈢、 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86-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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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朱姵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姵宇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9日止共計消費 簽帳新臺幣31,21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9,056元為 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29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460元為 循環利息,新臺幣7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99-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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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遠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遠德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 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10日止共計消費 簽帳新臺幣148,12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13 8,284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之消費款 ,新臺幣8,637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 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76-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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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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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惠婷於民國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 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13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32,651 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9,595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 4年02月13日之消費款,新臺幣2,185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 871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95-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4年12月5日、105年9月8日、1 12年7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 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 114年3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05,907元, 及其中本金99,905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帳款尚餘105,907元及其 中本金99,90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30-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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