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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政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11元,及其中新臺幣19,0 36元,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08

SLDV-113-司促-14823-2025010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41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陳冠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7

TCDV-113-司促-37041-202501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42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廖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6

TCDV-113-司促-37042-20250106-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3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林思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6

TCDV-113-司促-37038-20250106-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44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晴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晴紜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裁定命債權 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5-01-06

TCDV-113-司促-37044-20250106-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46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鄭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6

TCDV-113-司促-37046-20250106-2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展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973元,及其中新臺幣23,7 55元,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03

NTDV-113-司促-8005-202501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92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陳楹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參佰伍拾肆 元,及其中參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2

PCDV-113-司促-34692-2025010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63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林佩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參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參萬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2

PCDV-113-司促-35363-2025010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62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劉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 ,及其中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2

PCDV-113-司促-35362-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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