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冠瑀
吳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110元 鄭冠瑀、 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51,110元 鄭冠瑀、 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110元 鄭冠瑀、 吳宜庭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鄭冠瑀前就讀亞東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吳宜庭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計 51,1
1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冠瑀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1,11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
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吳宜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TPDV-114-司促-3490-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