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6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7,961元) 1 利息 3萬7,961元 105年12月10日 114年1月19日 (8+41/365) 5% 1萬5,397.61元 小計 1萬5,397.61元 項目2(請求金額2萬8,255元) 1 利息 2萬8,255元 106年12月13日 114年1月19日 (7+38/365) 5% 1萬36.33元 小計 1萬36.33元 合計 9萬1,650元
TCEV-114-中補-797-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