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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田孝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530元,及自民國106年1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4

SCDV-114-司促-2094-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森財即黃森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掛號郵件回 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4

TCDV-114-司促-6917-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約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街00號 」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 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4

PTDV-114-司促-2214-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李書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伍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PCDV-114-司促-5950-20250313-1

六小
斗六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3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張筱慧即張筱倩即張欣怡即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六小字第3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6樓之 1,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2025-03-13

TLEV-114-六小-36-202503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古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捌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675-202503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徐怡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玖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591-2025031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4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黃孟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0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2025-03-13

SJEV-114-重小-44-202503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6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7,961元) 1 利息 3萬7,961元 105年12月10日 114年1月19日 (8+41/365) 5% 1萬5,397.61元 小計 1萬5,397.61元 項目2(請求金額2萬8,255元) 1 利息 2萬8,255元 106年12月13日 114年1月19日 (7+38/365) 5% 1萬36.33元 小計 1萬36.33元 合計 9萬1,650元

2025-03-13

TCEV-114-中補-797-202503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江青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伍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PCDV-114-司促-5939-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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