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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信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3,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072元 賴信良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信良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15日止累計163,042元正未給付,其中158,072元為本 金;4,9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24

SLDV-113-司促-1326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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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昀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00元 簡昀萱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5212元 簡昀萱 自民國113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2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 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16,768元, 及其中本金15,11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 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2024-12-24

SLDV-113-司促-13298-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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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筱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3,0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6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031元 陳筱童 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2 新臺幣107930元 陳筱童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3 新臺幣40086元 陳筱童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031元 陳筱童 暨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7930元 陳筱童 暨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0086元 陳筱童 暨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 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5,0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7,930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8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40,0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2024-12-24

SLDV-113-司促-1464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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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8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957元 周庭瑜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庭瑜於民國111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止累計275,8 27元正未給付,其中266,957元為本金;8,570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24

SLDV-113-司促-13320-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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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詩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6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552元 吳詩妍 自民國95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2 新臺幣50448元 吳詩妍 自民國95年0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552元 吳詩妍 自民國95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50448元 吳詩妍 自民國95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詩妍於92年08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2024-12-24

SLDV-113-司促-14663-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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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誠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5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6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819元 魏誠毅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6173元 魏誠毅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誠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累計193,599元正未給付,其中189, 992元為消費款;3,107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24

SLDV-113-司促-1466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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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彥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86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4259元 賴彥丞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TNDV-113-司促-24866-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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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石培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86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53474元 石培宜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TNDV-113-司促-24860-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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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憶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872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9857元 郭憶萱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2%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TNDV-113-司促-24872-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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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致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885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590元 郭致韋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2%計算之利息 002 55069元 郭致韋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TNDV-113-司促-24885-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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