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饒邱于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
新臺幣12,80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原門號000000
0000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償款新臺幣2,4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925-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