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包螢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陸佰玖
拾元,及其中玖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包螢蓁於113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3,690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14,261元整、消費款11,67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87,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5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679元自113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PCDV-113-司促-30619-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