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芮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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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8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許紹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280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1-14

HLDV-113-司促-7678-20250114-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84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黃仁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1-14

HLDV-113-司促-7684-2025011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羅蔧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1-10

TTDV-113-司促-5105-2025011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9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張祠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2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0

PTDV-113-司促-13929-202501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高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4-司促-177-202501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童怡儒 蕭莉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4-司促-179-20250109-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政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1-02

TPDV-113-司促-17938-20250102-1

宜小
宜蘭簡易庭

清償分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401號 原 告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吳俊逸 被 告 戴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2024-12-31

ILEV-113-宜小-401-2024123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83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陳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30

TCDV-113-司促-38183-202412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184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陳欣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30

TCDV-113-司促-38184-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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