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唐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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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6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7,961元) 1 利息 3萬7,961元 105年12月10日 114年1月19日 (8+41/365) 5% 1萬5,397.61元 小計 1萬5,397.61元 項目2(請求金額2萬8,255元) 1 利息 2萬8,255元 106年12月13日 114年1月19日 (7+38/365) 5% 1萬36.33元 小計 1萬36.33元 合計 9萬1,650元

2025-03-13

TCEV-114-中補-797-202503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林品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PCDV-114-司促-5943-202503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江青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伍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PCDV-114-司促-5939-20250313-1

北小
臺北簡易庭

返還電信費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陳柏翰 被 告 江宸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附表一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附表二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8日起陸續向原債權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 ,惟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 補償款合計新臺幣3萬9071元,原債權人將前揭債權讓與原 告,請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欠費門號資訊、門號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 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 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 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一: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2萬2176元 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表二: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1萬6895元 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5-03-13

TPEV-114-北小-194-20250313-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4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黃孟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0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2025-03-13

SJEV-114-重小-44-202503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古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捌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675-202503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徐怡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玖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591-202503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許玉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590-202503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呂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壹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594-202503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詹森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673-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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