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喪失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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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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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呂瑀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8,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瑀薰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7日止累計248,465元正未給付,其中242,336元為本 金;5,63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336元 呂瑀薰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4-12-19

MLDV-113-司促-8704-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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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38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0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3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2-19

MLDV-113-司促-8699-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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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湯禎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8,595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湯禎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2-19

MLDV-113-司促-8701-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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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許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187元,及自113年8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宏宇於民國109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 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2-19

MLDV-113-司促-8703-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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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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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維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8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維志於民國110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7日止累計400,853元正未給付,其中386,731元為本 金;13,32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6731元 徐維志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4-12-19

MLDV-113-司促-8705-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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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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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舜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04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 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舜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 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 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 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2-19

MLDV-113-司促-8700-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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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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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范盈家即范雨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盈家於民國103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累計29,707 元正未給付,其中23,187元為本金;6,520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范盈家於民國103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97,52 6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累計20,784 元正未給付,其中16,217元為本金;4,56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范盈家於民國104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2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累計50,034 元正未給付,其中39,059元為本金;10,97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87元 范盈家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217元 范盈家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9059元 范盈家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6%計算之利息

2024-12-18

CHDV-113-司促-13629-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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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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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8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鴻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6,047元,及自民國1 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0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鴻裕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1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2-18

MLDV-113-司促-8682-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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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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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君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君儀於民國111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3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累計143,3 60元正未給付,其中140,750元為本金;2,61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陳君儀於民國113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64,1 37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累計260,9 19元正未給付,其中255,014元為本金;5,605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陳君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8日止累計33,471 元正未給付,其中33,050元為消費款;421元為循環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 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750元 陳君儀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5014元 陳君儀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3050元 陳君儀 自民國113年12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18

CHDV-113-司促-13628-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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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呂玉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3,6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玉莠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13日止累計463,653元正未給付,其中461,353元為本 金;2,30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6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1353元 呂玉莠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11%計算之利息

2024-12-18

MLDV-113-司促-8689-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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