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大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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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曹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 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 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 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 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14629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 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407-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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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洪清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 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 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 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 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1463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 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406-20250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雅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 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 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 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 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514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 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409-20250122-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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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珈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 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 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 、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 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73 44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

2025-01-22

TPDV-114-司促-827-20250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蔡孟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 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 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 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 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2057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 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408-20250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柏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 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 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 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 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625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 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410-20250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呂庚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 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 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 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 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9265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 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411-2025012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繼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 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 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 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 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 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 清償餘款17666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1-21

CHDV-114-司促-760-202501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谷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 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 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 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 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 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 款1996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1

TCDV-114-司促-1966-202501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蕭凱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 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 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 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 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 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 清償餘款8469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1

TCDV-114-司促-1969-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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