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律師酬金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71-80 筆)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 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19

TPSV-114-台聲-185-2025021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羅宗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弘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上 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19

TPSV-114-台聲-120-2025021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楊政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榮泰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19

TPSV-114-台聲-131-2025021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溪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六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2025-02-19

TPSV-114-台聲-186-2025021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撤銷贈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孫中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孫潤本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19

TPSV-114-台聲-136-20250219-1

台簡聲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紅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靜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裕生等間請求給付紅利上訴事件(本院 112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19

TPSV-114-台簡聲-5-2025021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敏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2-19

TPSV-114-台聲-204-20250219-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周榮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 地等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2025-02-19

TPSV-114-台聲-184-20250219-1

營簡聲
柳營簡易庭

裁定律師酬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明道律師 相 對 人 蔡子文 上列聲請人經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812號裁定選任為全歐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酌定律師酬金,本院柳營簡易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代為第一審訴訟 (本院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812號)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30 ,000元,並由相對人墊付之。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 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 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 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 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復為同法第51條第5 項所明定。又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 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 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一、民事財產權之訴 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二、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新 臺幣十五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 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營簡字第812號 裁定選任為訴外人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歐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代理全歐公司應訴,現該 案第一審訴訟程序已終結,爰聲請准予酌定特別代理人之第 一審律師酬金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812號請求 塗銷抵押權事件中,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全歐公司之特別代理 人,本院柳營簡易庭於113年12月4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該公 司之特別代理人。又上開訴訟事件已於114年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於114年1月21日宣判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案號 卷宗查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核定本件特別代理人酬金,於 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該訴訟事件之案情繁雜程度、聲請人 於擔任特別代理人期間曾親自出庭為答辯等情,並參酌上開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酌定聲請人 之律師酬金為30,000元,並命相對人先為墊付。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2025-02-18

SYEV-114-營簡聲-1-20250218-1

台聲
最高法院

請求返還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魁文 李魁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魁達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109年 度台上字第250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2025-02-14

TPSV-114-台聲-127-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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