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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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786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0

HLDV-113-司促-6489-2024112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若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743元,及其中20 ,359元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0

HLDV-113-司促-6266-2024112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4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楊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960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0

HLDV-113-司促-6284-2024112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0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61元,及自民國 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0

HLDV-113-司促-6303-20241120-1

司監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丙○○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甲○○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關係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甲○○(女、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 人丁○○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子 ,聲請人前經鈞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7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甲 ○○之監護人,因聲請人之父親即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丁○○於 110年5月30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繼承人,關 於被繼承人丁○○之遺產分割事宜,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間 具利害衝突,故請求法院為甲○○選任特別代理人以辦理被繼 承人丁○○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 護之規定,民法第1098條第2項、第111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 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7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 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主 張為真實。聲請人既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二人亦 同為被繼承人丁○○之繼承人,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宜 ,如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顯有利益衝突,聲請 人依法不得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其為該等事宜聲請為受監護 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另據聲請人於民國113 年9月13日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協議之內容對於受 監護宣告人並無不利,而關係人乙○○為聲請人之配偶,於辦 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事宜時,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 係,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之消極 原因,堪信由關係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對其 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又關係人於本院調查時,亦陳明 同意本院選任其為受監護宣告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 宜之特別代理人,有本院非訟事件筆錄可憑。從而,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4-11-20

HLDV-113-司監宣-10-2024112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傅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7,663元,及其中1 72,266元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0

HLDV-113-司促-6264-2024112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胡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183元,及其中12 ,986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0

HLDV-113-司促-6227-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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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賴雨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7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0

HLDV-113-司促-6247-2024112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賴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545元,及自民國 10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0

HLDV-113-司促-6288-20241120-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邱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110元,及其中26 ,978元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0

HLDV-113-司促-6330-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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