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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欣怡 周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欣怡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周桂 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 計新臺幣(下同)201,2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 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欣怡自113年7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46,960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周桂英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15

PCDV-113-司促-32760-20241115-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家維 林高明 陳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3,527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家維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高 明、陳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 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14,41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 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 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 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林家維自113年7月1日起未 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203,52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林高明、陳玉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1-15

SCDV-113-司促-10980-2024111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家承 劉訓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家承前就讀朝陽科 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劉訓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81,421元整,並 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 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 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 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劉家承自11 3年7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67,845元及應計 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劉訓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85-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盧宏晟 盧火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宏晟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盧火 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 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23,29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盧宏晟自113年7月6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305,185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盧 火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82-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藝庭 徐啓銨 謝燕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藝庭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徐啓 銨、謝燕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 ,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44,508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徐藝庭自113年7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133,51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徐啓 銨、謝燕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88-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益佐 李瑞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益佐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李瑞 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本金合 計新臺幣(下同)133,70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 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益佐自113年7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24,141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李瑞源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87-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杬杰 詹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杬杰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詹純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金 合計新臺幣(下同)348,36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杬杰自113年7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 欠聲請人42,98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詹純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086-202411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澔瑜 李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澔瑜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 債務人李嘉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7,93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據借據約定, 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 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 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陳澔瑜自113年6月1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38,309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李嘉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8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309元 李嘉萍、陳澔瑜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309元 李嘉萍、陳澔瑜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05

PCDV-113-司促-30813-2024110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紫婕即黃藴如 徐燕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紫婕即黃藴如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 時,邀債務人徐燕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二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1,274 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 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黃紫婕即黃藴如自113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 清償債務,迄今尚欠44,74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徐燕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747元 徐燕君、黃紫婕即黃藴如 自民國113年0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747元 徐燕君、黃紫婕即黃藴如 自民國113年0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25

TCDV-113-司促-31262-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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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茗洋 林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茗洋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 林昭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5,743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鄭茗洋自113年6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6,473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林昭君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6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473元 林昭君、鄭茗洋 自民國113年05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473元 林昭君、鄭茗洋 自民國113年06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25

TCDV-113-司促-31261-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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