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家維
林高明
陳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3,527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家維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高
明、陳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
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14,41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
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
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
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林家維自113年7月1日起未
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203,52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林高明、陳玉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3-司促-10980-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