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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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515號 聲 請 人 蔡O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113年8月12日死亡,聲請人 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 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 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 項、第 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 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 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於113年8月12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 人之兄弟姊妹,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 「陳君毅」、「李俊瑄」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附卷可稽,參酌前開規定及說 明,被繼承人既仍有先順位繼承人「陳君毅」、「李俊瑄」 ,則難謂後順位繼承人已取得繼承權而可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是本件聲請人之繼承順位在後,尚非繼承人,其聲請拋 棄繼承,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9

KSYV-113-司繼-6515-20241129-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59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5 樓)於113年9月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9

KSYV-113-司繼-6590-20241129-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96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7樓 之1)於民國112年7月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9

KSYV-113-司繼-5960-20241129-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1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於1 13年8月1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9

KSYV-113-司繼-6199-20241129-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7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 號)於113年6月1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9

KSYV-113-司繼-5749-20241129-1

司家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宣告於民國110年 8月3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業經死亡宣告(宣告於110年8 月31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891號裁定選任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已確定在案,為執行遺產 管理人之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 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 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9 1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 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9

KSYV-113-司家催-236-20241129-1

司家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 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8

KSYV-113-司家補-94-20241128-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丁○○ 丙○○ 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戊○○遺產繼承權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7

KSYV-113-司繼補-420-20241127-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 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7

KSYV-113-司繼補-473-20241127-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甲○ 丑○○ 壬○○ 寅○○ 辛○○ 丁○○ 丙○○ 乙○○ 庚○○ 卯○○ 癸○○ 己○○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子○○遺產繼承權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1-27

KSYV-113-司繼補-464-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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