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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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6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德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 臺北市信義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14

TCDV-113-司執-180691-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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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1582號 債 權 人 林大雅 住南投縣○○鎮○○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曜璘即滔月景觀咖啡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 臺北市中正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14

TCDV-113-司執-181582-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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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28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澐諼即陳琬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健保、人壽保險等資料以 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 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14

TCDV-113-司執-180287-20241114-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6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馨慧即馮惠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 臺北市信義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14

TCDV-113-司執-180687-20241114-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32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偉倫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統一速達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人壽保險等資料,據債權人陳 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深坑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08

TCDV-113-司執-178329-20241108-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42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盈盈即謝孟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壽險處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 於臺北市大安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07

TCDV-113-司執-174236-20241107-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7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桔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大埤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07

TCDV-113-司執-172773-20241107-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195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GUYEN HONG NGOC阮玉紅間給付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晶磊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 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和美鎮,有聲請狀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01

TCDV-113-司執-175195-20241101-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5200號 債 權 人 丁氏碧玄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NOVI ADELINA KUMA LASARI 阿娜間給付 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劉能仁宅之薪資 債權並聲請查詢勞健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 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01

TCDV-113-司執-175200-20241101-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39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凱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惟債務人等之戶籍設於屏東縣霧臺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1-01

TCDV-113-司執-171394-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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