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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慧貞 被 上訴人 陽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本院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 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 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定之,非以上訴時之價額為準(最 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8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7,734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 2萬7,800元(見原審卷第91頁)+4萬9,467元+自112年11月24日 起至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30日止之不當得利2, 000元×(5+7/30)月=8萬7,7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其繳納(其就上訴裁判費另聲請訴 訟救助一案,業經本院於以114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是上訴 人仍應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始為合法)。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2025-01-17

TTDV-114-簡上-2-20250117-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慧貞 相 對 人 陽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4年 度簡上字第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該聲請部分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自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 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民事上訴狀陳述其無資力等語,並未提出任 何得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財產及信用狀況,有何窘於生活 ,並缺乏經濟信用,以致無法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 ,是聲請人主張其為無資力之人云云,尚難採信。揆諸首揭 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2025-01-17

TTDV-114-救-2-20250117-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光揚、吳宏謀、江瑞堂、蔡季芬、黃烱滄、陳 維哲、張明新、孫鳳如、葉詩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 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2025-01-16

TTDV-114-補-23-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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