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杜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萬5,1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PCEV-114-板補-414-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