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志亨

共找到 76 筆結果(第 71-76 筆)

司家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吳美邨即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金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金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2月2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 義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陳金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 之處所:嘉義市○○○路000號),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80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陳金花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 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2024-10-11

CYDV-113-司家催-49-20241011-1

司監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正雄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受監護人 黃慶順 關 係 人 黃士銘 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慶順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黃林含笑所留遺產繼承 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監護人乙○○之監護人,因聲 請人之父即受監護人之配偶黃林含笑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死 亡,茲為辦理遺產分割相關事宜,雙方利益相反,依法不得 代理,為此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又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 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 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 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110條、第1098條各定有明 文,而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 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乙○○之長男,因乙○○經本院裁定選定聲請人 為其監護人,然因雙方均為被繼承人黃林含笑之繼承人,有 利益相反之情形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為憑,則聲 請人與乙○○於辦理黃林含笑所留遺產分割繼承事宜,因雙方 皆為繼承人,二人利益相反,依法自不得代理,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聲請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查關係 人甲○○為乙○○之長孫,於上揭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亦無 不適或不宜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關係人亦同意擔 任,有願任同意書附卷可參,堪認由其擔任乙○○之特別代理 人,對乙○○之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自屬妥適,爰准許之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2024-10-09

CYDV-113-司監宣-15-20241009-1

司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唐權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侯仁義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坤煌地政士(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嘉義縣○○鄉○○村○○○0 0○0號)為被繼承人侯仁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11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嘉義縣○○○○○里0鄰○○○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侯仁義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侯仁義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 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侯仁義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侯仁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現於鈞院民 事庭審理中,其中被告侯仁義已死亡,繼承人等皆拋棄繼承 ,有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司繼字第76號民事卷宗,堪信其主張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 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關係人陳坤煌具地政士身分, 受有土地登記之專業訓練,對於遺產之登記及處置應屬嫻熟 ,且對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當較一般人更為 明瞭,足堪擔任被繼承人侯仁義之遺產管理人,且已出具願 任遺產管理人同意書、印鑑證明、嘉義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影 本在卷,故本院認選任陳坤煌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侯仁義之 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另遺產 管理人待本件聲請確定後,尚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進 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附此敘 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2024-10-08

CYDV-113-司繼-97-20241008-1

司財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 聲 請 人 朱祐宗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陳萬居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洪晨博律師為失蹤人陳萬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 籍設嘉義市○○路000號)之財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陳萬居之被繼承人陳后為坐 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且聲請人已就 上揭土地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查失蹤人陳萬居離去其日據 時期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聲請人屬利 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裁定選任失蹤人陳萬居之財 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失蹤人未置財產管 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 成年子女、㈣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㈤家長。不能依前項規 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 ,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 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要旨參 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萬居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等情, 由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選任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提出失蹤人陳萬居之戶籍資料等證 明文件可稽,堪信為真實;再者,失蹤人陳萬居現因行蹤不 明,且查無資料證明其已死亡,亦查無失蹤人陳萬居之法定 財產管理人,益見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陳萬居之財產管理 人,與前揭規定,應無不合。又擔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具 律師身分,受有法律之專業訓練,對於財產管理人依法應盡 之管理職責,當較一般未受法學訓練之人更為明瞭,足堪擔 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而本院已徵詢洪晨博律師願意擔任 失蹤人陳萬居之財產管理人,且本院認選任洪晨博律師擔任 失蹤人陳萬居之財產管理人為適當,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2024-10-07

CYDV-113-司財管-5-20241007-1

司監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明哲即郭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李OOO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李OOO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原聲請人 郭盛為其監護人,因辦理受監護宣告人李OOO母親郭OOO之繼 承事宜,郭O與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相反,請求依法裁定選任 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 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 理人,民法第10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監護人郭O業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死亡,已無原監 護人代為行使相關權利之情形,核已無原聲請人郭O與受監 護宣告人李OOO間利益相反之情事,是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2024-10-04

CYDV-113-司監宣-12-20241004-1

司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許錦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錦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酌定為新臺幣50,219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許錦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被繼承人許錦輝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對被繼承人所餘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22號執行在案;本件遺產管理人已處理閱覽卷宗、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申請相關謄本及遺產清單等事宜;茲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終結前得以受償,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錦輝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有辦理例行管理事務外,現尚進行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強制執行之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及墊付管理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50,219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報酬及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2024-10-01

CYDV-113-司繼-95-202410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